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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会计分录怎么做 工伤赔偿入账分录

时间:2022-12-04 23: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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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会计分录怎么做 工伤赔偿入账分录

女子刚录用就摔残索赔21万获赔一半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高女士被饭店录用半小时内摔成九级伤残,以“工伤”为由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21万余元。双方官司僵持3年,法官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多次组织协商,最终双方签订协议,由饭店赔偿高女士105000元。

被告代理人 赵志忠:

这个案子从它的开始,它的经历是不平凡的,经历过劳动关系的确认,经历过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也经历过行政诉讼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直到现在,已经长达三年。

这个案件,还得从5月份说起。

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吴先生:

我们对外招聘,有人来应聘来我们的勤杂工岗位。

法官 孙国根:

企业通知她第二天到饭店去洽谈,双方经过口头交谈,录用她了,高某换上了工作服,在饭店里面熟悉环境的时候,不慎滑倒了,跌伤了。

前后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就发生了意外,高某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

于是高某将这家饭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1万余元。

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吴先生:

她认为她是我们的员工,其实根本就不成立的。官司打三年矛盾未解决,法官多次组织协商终止争

4月28日,高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以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法官 孙国根:

因为工伤的认定也是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

于是,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定双方确认原、被告自5月17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合被告发布招聘信息至事发,原告前后两次至被告处,双方对于工资标准、休息制度的陈述,且双方进行短暂交流后原告已经换上工作服开始工作等情形。

7月,京口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1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该饭店向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 孙国根:

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我们职工高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后,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之后,饭店不服,向我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年时间,双方之间矛盾争议仍然比较大,继续打官司,可能会再耗费多年时间。

法官 孙国根:

如果不解决,可能就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然后再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有可能历时要几年时间,双方之间也可能要疲于应付这个事情,浪费资源,影响了其它的工作。于是,孙国根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法明理。

法官 孙国根:

我们第一个向当事人明理析法,根据法律规定,生效的判决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就要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好纠纷。经过一再做工作,最终双方签订了高某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处理协议,案结事了。

法官 孙国根:

然后饭店也主动把款项支付给了伤者,事情得到了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当事人通过不停地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

被告人代理人 赵志忠:

我们孙国根法官综合整个案情,给我们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的效果是息诉止争,案结事了,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继续纷争的后果。我们认为润州区人民法院孙国根法官这种司法的作风,体现了人民法院真正为人民的办案作风,值得弘扬和推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冷某的工伤待遇应由涉案公司承担。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看看网友怎么说:

给大家更新个冷知识,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九级伤残是最轻的;

女孩走路失脚很无辜,老板更是冤枉死了,刚入职保险没买,责任书没签就赔钱;

达到级数伤残都是不能完全恢复或者恢复后不能达到恢复前的百分百状态。

小编觉得:

员工和老板都很倒霉的,员工刚录用就摔残,既要受疼,出院后可能还会留下后遗症,没为公司创造任何价值,公司就要赔10万,之所以老板会几次上诉,是感觉到不公平,即使现实再不公平,既然碰上了就自认倒霉吧!

你对此事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热点# #民生# #新闻#

女服务员是在上班过程中负伤,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员因公负伤的一切费用由所在单位和负责工伤保险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逃单者依法另案处理。

今天(10月26日周三霜降期间)最重要的6件事,重要性顺序依次为:

1、与左大律、客户家属一起在线上开庭,客户析产继承案;

2、与江西南昌同行律师沟通公司员工工伤案的处理;

3、与北京一位报社记者简单沟通小区内探头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3a、思考第709篇工伤原创文的创作;

5、关注北京市丰台区客户周先生工伤案诉讼费的缴纳;

6、与法和家网站路先生简单沟通。

明天计划周四的安排。

农民工是当下社会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没有稳定的工作,全年365天哪里有活哪里干,他们大都从事高危作业,往往他们更需要法律来做保障。然而,当安全事故发生后,他们的维权的道路却一路充满荆棘。

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下农民工工伤为何索赔难的问题。

其一,工伤申请程序复杂,耗时久。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申请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整个程序走完一般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作为被告主体,往往恶意拖延,进一步拉长了工伤案件的处理期限。

并且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前置独立程序,农民工必须首先解决工伤认定问题。

因此,受伤农民工为了取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而不得不迈过一道道门槛,仅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表就涉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诸多资料证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待资料完整,最终认定为工伤后,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来说,起步的资料准备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更别谈以后的漫漫法律程序了,所以很多人迫于无奈,主动放弃诉讼。

其二,工伤维权中诉讼主体确定困难。

农民工用工时间不固定、人员不固定,很多用工关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造成用工不规范的现象比比皆是。

若缺少劳动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提起诉讼就必须证明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均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造成的,而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拒绝提供原始资料或者仅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举证困难,造成维权困难。

其三,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小。不签订合同,补签一个;拖欠工资,补发就行了。若无劳动争议,企业几乎可以不承担违法成本。风险小,利益大,造成了部分企业知法犯法,甚至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

总而言之,加强对农民工在公权力上的保护迫在眉睫,希望政府部门从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多措并举压实企业用工责任,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仅为本人个人观点,如果你有不同的观点,关注我,@以案普法 并在评论区留言。#媒体:农民工工伤为何索赔难# 头条热榜

一、遭遇工伤怎么处理?

在海外遇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会及时联系急救中心,轻微受伤可以直接就医。情况较严重的话,可要求用人单位通知您的亲友、国内派出单位或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也可根据您的意愿通知您国内亲属,如亲属需要出境探视,使馆在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应协助。

正规渠道出国劳务,派出公司会按照项目所在国外籍劳工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帮助您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有关工伤治疗及赔偿(补偿)按照相应的法规程序处理。

【友情提醒】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合法出国务工手续。

二、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遇到交通事故要保持镇定,及时报警,并联系用人单位。如有重伤人员,请立即拨打当地急救电话求助。请注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可用相机或手机拍照留存,记录对方个人信息及车辆、保险信息,如有目击者,可尽量留其电话及姓名以备警方调查时协助提供证词。

由于交通事故赔偿适用事故发生地法律,因此车祸中受伤尤其是涉及伤残或死亡的案件应通过聘请当地律师诉讼解决,您可以请用人单位或当地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解决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赔偿问题。情况严重的话,可以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帮助,使馆可应要求提供律师名单,有关费用自理。

【友情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三、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出国前,派出公司会帮助您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较严重的工伤事故、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您人身伤害,派出公司将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依据中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启动理赔程序。

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您本人,派出公司有义务协助您申请保险理赔。

四、后期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经治疗康复后,符合当地劳动法用工条件,可以留下来继续工作;如果身体健康不符合当地劳动法用工条件,您将无法获得工作及居住延期手续,用人单位将安排回国,您要配合。

如果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通过派出单位或用人单位再次协商,协商不成应循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与用人单位或派出公司存在争议且回国前难以解决,回国后,可向派出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调解。调解仍然无法解决,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派出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仲裁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友情提醒】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赞][赞][赞]黄律师人不错!真正帮农民工维权

黄律师普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劳动者处理工伤纠纷,怎么做才能不吃亏呢?

06:34

【#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洗碗工热射病身亡#,家属在争取工伤赔偿】7月31日,“54岁洗碗女工热射病死亡”的消息引发关注。当事人韦巧连的儿子告诉记者,他和父亲目前还在为母亲工伤赔付一事奔走,母亲的公司表示无法开具工伤证明。

记者获悉,此事辖区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介入,正联合多部门协调处理此事。律师表示,虽然厂方并未与韦巧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进行工伤认定。网页链接

按工伤处理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广东广州,57岁的张先生在当地一家服装厂上班,上午上班时感到身体有些不适,但是也没有在意就坚持到了中午下班,吃完午饭后,便回到工厂找了一块布料处躺下休息,可是这一睡就再也没有醒过来。下午上班后,工友发现张先生还在睡觉,于是便去找他,可是发觉情况不太对,于是赶紧拨打了120,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张先生已经去世了。事发后,张先生的女儿了解到,涉事公司并没有与父亲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也没有购买过意外保险,因此向涉事公司提出了百万的索赔要求,对此工厂表示最多支付28万元,因双方差距过大,目前尚未达成一致,而目前当地劳动部门也已经介入,以此确认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突然没有了,甚至没来得及留下一句话,作为家属悲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想要索赔上百万,也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只有是时间、场合和原因都工作有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当然,《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张先生突发疾病死亡,那么到底是在午休时还是在上班时去世的,就直接决定着其是否是工亡。张先生中午下班吃完饭后,回到工厂堆货处躺下休息,在下午上班时,因张先生未到,后被人发现情况不太对,于是就报了警。首先,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事发当天,张先生并未离开公司,自己休息的位置仅仅离着工作几步之遥,因此其所属位置,仍然是公司管理范畴之内,在120到达之后对张先生进行了抢救,抢救无果后宣告死亡,那么死亡的时间,是在午休还是上班时,其实是存疑的。在此情形下,就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事实认定。其次,关于工作岗位的问题,张先生工作内容是裁剪工人,因双方未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结合张先生平时就在该处,因此可以理解是在工作岗位死亡。同样,由于张先生死亡是在工作地点,其也是为了满足生理需要的正常的休息时间,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下午的工作,属于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这样分析下来,马先生的死亡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由于目前张先生已经57岁了,按照退休年龄来讲,也没有超过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目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尚未下达,事实情况也许与媒体披露的有出入,也存在认定不上工伤的可能性,不过最终是否能够认得上,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消失了,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打击不可谓不大。—————————————————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男子单位午休猝死 家属索赔百万遭拒#

如果选择以和解、调解为主要纠纷解决方式,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笔者认为,从“看”、“听”、“想”、“说”、“忍”以下几方面入手:

1.“看”

(1)“看”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不仅仅是指姓名、年龄、职务,还应当细致了解对方的教育背景、工作环境、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可支配资源等。不同的教育背景、工作环境会产生不同的思维方式,了解对方的知识构架、思维方式能够轻更好的与之沟通;不同的经济环境会涉及调解的限度和深度,可以根据对方的经济状况拟定初步和解、调解的方案,提高效率。不同的社会关系、可支配资源,可以推知对方可以仰仗的势力,判断解决问题的难度。

(2)“看”案件事实

案件的起因和经过是必须要了解的情况,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定制方案。另外,也要看证据材料。“客观发生了什么”与“证据能证明什么”是两码事。在和解、调解的过程中,需要尊重客观事实,也要重视法律事实,只有掌握清楚事情来龙去脉及证据所能证明的关键节点才能决定和解、调解的方案和力度。

2.“听”

(1)“听”对方诉求

倾听是争议解决中的基本功。需要“认真倾听”,了解清楚对方认为的事实、理由、诉求;需要“耐心的听”,给予对方充分的表达机会,把复杂、含混的意思表达明白;需要“辩证的听”,即在听的过程中判断对方哪些是符合实际情况,哪些与事实有偏差,理会对方如此表达的意图。

(2)“听”第三方意见

在调解过程中,第三方介入后会帮助争议双方厘清事实,提供解决方案。听取第三方意见,采纳合理的建议,对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大有裨益。调解过程中,非原则和底线问题都可以商量,切忌不可一意孤行,油盐不进。

3.“想”

(1)换位的“想”

换位的“想”即通常所说的“换位思考”。和解、调解是个相互体谅、相互让步、相互妥协的过程。有时,站在对方立场设身处地的思考,体会对方的难处及苦衷,也可以换来对方对自己的同等对待。你来我往,矛盾便在和谐的氛围中变得不那么尖锐,处理起来也就不那么棘手。

(2)灵活的“想”

解决方案提出后,双方可能存在分歧而不能达成一致。灵活的“想”,即指在该种情况下,能够从更广的维度思考问题,变通的提出思路,从而解决问题。例如,工伤案件的和解中,伤者要求赔偿10万,用人单位只愿意赔偿8万,双方对金额的问题僵持不下。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把支付时间延长,获取时间利益,以时间换空间;也可以考虑要求把意外保险报销部分归属单位,以弥补损失;还可考虑分期付款,减少资金压力。总之,就是在协商进入僵局时找到替代方案,推动问题的解决。

4.“说”

(1)和气的“说”

即表达意见、陈述观点甚至反驳对方的时候,情绪平稳、态度和善、口吻温和。宜使用协商的语气与对方探讨,共商解决之道;忌使用命令、强迫的方式,让对方必须接受,更不能因为意见不同而挖苦、讥讽、嘲笑对方。注意多用“好不好”、“行不行”、“能不能”的表达方式,少用或不用“必须”、“应当”、“没商量”的词句。

(2)慎重的“说”

一则指表达的意见的时候,需要思考清楚后准确的表达,避免歧义,引起双方误会;二则是指谨慎的表达妥协意见,说话留有余地。虽然协商过程观点经常变化,但一旦准备妥协让步时,需量力而行。“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一旦答应的妥协条件,不可轻易收回,否则对方可能认为我们变化无常,没有诚意。因此,在表达妥协让步条件的时候,最好附件条件,预设前提。例如,在工伤赔偿协商时,可以这样表达,“如果您能将付款期限延长3个月,我们请示领导同意后,尽量争取满足您赔付金额10万元的要求”。

5.“忍”

(1)“忍”对方不同意见

有时,对方提出的条件可能十分苛刻甚至完全不合理,这需要我们保持平和淡定的心态。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和解、调解的过程中,双方都想利益最大化,这很正常。对方“漫天要价”,我们还有机会“坐地还钱”,不必计较磋商过程中的不同意见,这不是定论。或许对方这样的无理要求显得很无诚意,但或许是出于策略和技巧,要平和的对待。

当然,对方是基于不同的认识或根本没有认识清楚情况而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方法则不同。这需要结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尽量引导对方与自己处在一个对话平台,否则和解、调解很难进行下去。

(2)“忍”自己不良情绪

即克制自己烦恼、易怒等不良情绪。不良情绪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发的情绪失控;另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对方刺激引发的。协商过程中,可能因为协商过程漫长、反复变化、枯燥乏味,容易让人失去耐心,缺乏容忍,甚至易怒。也可能因为对方语言或行为狡黠、无信甚至挑衅、富有攻击性,将我们的情绪带入不良状态。克制不良情绪,保持平和、稳定的状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普法行动#话题(二) 公务员因公致残七级 由所在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原创文章,欢迎个人用户转载分享!】

原创作者:zhangpeiwen

11月27日,我在微头条发表了《话题(一):公务员因公致残七级 其公伤治疗等费用由谁来支付?》的原创文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七级,其治疗公伤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那么,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应当包括哪些项目呢?欢迎讨论!

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七)劳动能力鉴定费;

(八)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九)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

一、7月1日实施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国务院发布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公致残七级残疾公务员,其治疗公伤由所在单位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哪些项目呢?您怎么看?欢迎围观、欢迎讨论,请在评论区留言。

双方都有错,虽说老板因为马虎多点了一个“0”,但还是因为之前人家工伤没妥善处理,才让人家记恨

潋滟智者

“是你自己将6000点成60000的,我凭什么退给你,这是老天开眼,让你补偿给我的”近日,河南的张先生和之前的老板王女士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张先生:“这钱我是偷你的不是?”王女士:“不是”张先生:“抢你的不是?”王女士:“不是”张先生:“诈骗你的不是?”王女士:“不是”张先生:“是你心甘情愿给我打多的。”王女士:“不是,是我误打的”原来这起冲突的根源是因为老板王女士用支付宝给他发工资的时候,不小心多点了一个“0”,本来应该发6千却发成了6万。王女士当时却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而且收到十倍工资的张先生却装作若无其事地又干了两个月后便辞职回老家了。直到后来王女士在对账时才发现这笔错账,错发了十倍的工资,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王女士急忙联系张先生,没想到张先生将她的微信,支付宝等所有的联系方式都拉黑了。实在没办法,王女士便和丈夫根据张先生起初入职时填的地址千里迢迢地找到了他的老家,然而还是没有见到张先生。王女士夫妻通过打听,在村口他们遇到了张先生的父亲,王女士将这次来的目的跟他父亲简单解释了一下,没想到他的父亲态度蛮横,还反问他们“难道他杀人了让我给他还命吗?”明明是张先生收了不该收的钱,却一直躲着不肯露面,而且他的家人们也是蛮横不讲理的袒护他。王女士夫妻一直缠着着他的父亲,给他们讲道理,希望他们可以为别人考虑一点,这毕竟是客户的货款,张先生没理由私自将这笔钱吞了。张先生的父亲实在被惹得心烦,直接提议王女士夫妻去法院起诉他,不要再骚扰我们了。吃了闭门羹的王女士夫妻不忍心眼看着自己辛苦了大半年赚的钱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张先生私吞,不得便请来了调解员帮忙。在调解员多次的联系一下, 这位收到了天降横财的王先生终于露面了。一见面张先生很爽快地承认确实收到了6万块钱,但是我也不会退款给张女士,因为这些钱是我应得的,是她应该补偿给我的。张先生解释说,自己在辞职之前受过工伤,自己在医院住了两个月,没想到自己的老板王女士夫妻不仅没有来探望过自己,就连自己的医疗费住院费都没有补偿,所以这次打错钱就是老天开眼,就是她应该补偿给我的。王女士听过之后并不赞成张先生的说法,他说当初张先生离职的时候 已经把帐算清楚了,而且双方都没有异议,所以关于工伤补偿就不应该再扣除。张先生反而说,当初算的帐只是工资而已,还给王女士提了几次工伤的事情她都置之不理,所以关于那次工伤她必须补偿给我。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又各自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调解到最后张先生也没有将多余的钱还给王女士。其实双方各退一步,王女士将之前张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补偿给张先生,再多给他一点小费不就可以了吗?虽然双方都拿不出证据,那这件事到底存不存在双方还是知道的,这6万块钱,将当初张先生的工资和工伤补偿费扣除,剩下的钱还给王女士就行了,这件事你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没必要这样撕破脸去闹到法庭上,也有可能张先生 真的是见钱眼开,从来没有考虑过将这笔钱还给王女士,但是自取不义必自毙,不当得利的话金额较大是要被判刑的。有的人说,张先生根本就不是什么工伤不工伤的问题,就是贪心不想还钱罢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个大男人没必要这么卑鄙,多余的钱就应该还给人家。有的人说,王女士工伤不给钱,自己打错钱想尽方法让人家退,就是因为工伤没有给处理好,如果当时将张先生安抚好,给予工伤补偿,张先生还会这么无情无义吗?这只能说是报应,如果没有之前的工伤纠纷,这才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还钱。不管怎么样,双方都有责任,一个体恤员工的好老板,会碰到这样不讲理的员工吗?老板就应该先把人家的工伤补偿给人家谈好了,再去谈退还多余钱的问题,这样才能好好地解决问题。现在网络时代,大家出门买东西都是用手机支付的,我也遇上过这样的亏,本来是买了四块5毛钱的蔬菜,却忘了点小数点,硬给他付了45块钱,当时是拿着手机上的账单去找老板,没想到人家却死不认账,因为数额较小,我也只能自认倒霉了。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种事?欢迎表达您的观点。#金粉社区# #我要上 头条#

干货丨医疗事故同时涉及工伤事故的,该如何处理?

作为劳动者,同时遭受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十分不幸,此时更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做三种鉴定或认定:医疗事故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1)办理医疗事故鉴定。劳动者应优先办理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疗事故的相关证据容易灭失,时间拖得越久,对患方越不利。

(2)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只有完成上述三种鉴定及认定后,才能完全确定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这些鉴定和认定的结论可作为接下来进行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的依据。

在家工作,应视同工伤支持法院判断,应按事同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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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身体不适家中办公 突发疾病死亡算否工伤(时间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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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工伤处理

你想多了,工伤和谁的责任无关,交通事故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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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妻子要求认定工伤,法院判了

转发工伤原创,利益需要者。

陈剑峰工伤律师团队主要和最新工伤研究成果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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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峰律师1996年6月起拿的律师执照。

2001年4月起首都北京执业半。

春之前执业(包括在京执业7年),为万金油律师。

开始转为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处理律师,至今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半。

陈律在首都执业二十年来,在工伤专业方向和工伤研究领域的主要和最新研究成果为:

一、摘选的陈律二十五个工伤成功案例。

从2001年承办的第一例工伤成功案例开始至今。

大家可上网搜索陈律承办的案例文章《摘选北京陈剑峰律师二十五件工伤成功案例》,或许有借鉴或启发之益。

二、关于伤残津贴差额。

在重大工伤或工亡案件中,因用工单位工伤缴费工资过低,可能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差额部分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补齐。

在工亡或1-10级工伤案件中,可能存在工伤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造成抚恤金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或伤残津贴差额等待遇差额,差额部分应由用工单位补齐。

抚恤金差额成功案例和伤残津贴差额成功案例陈剑峰律师工伤律师团队在全国各地有些成功案例,大家可上网搜索陈律承办的案例文章《五起工伤伤残津贴差额和一起工亡抚恤金差额之成功案例》、《工伤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差额导致巨额索赔的第六个成功案例》等,以作参考之用。

三、关于工伤赔偿后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

在职业病工伤案件中,可能存在工伤赔偿和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两个赔偿,两个赔偿可同时获得赔偿。

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成功案例,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浙江省绍兴市为一位祖籍四川的尘肺4级工伤者除按月从社保领取伤残津贴之外,还争取到职业病一次性单独民事赔偿57万元。

大家可上网搜索陈律承办的案例文章《浙江绍兴职业病民事赔偿第一例成功案例》,以作参考之用。

四、关于自费医疗费和护理费差额。

在工伤案件中,伤者的医疗费有的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有的工伤保险基金仅仅只能报销其中一部分。工伤保险基金若只能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之外不能报销的医疗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国家给的按月护理费,有时不够伤者或家属聘请护工的费用,于是就可能产生护理费的实际支出超过国家给的按月护理费。

大家可上网搜索陈律承办的案例文章《工伤自费医疗费和护理费两大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成功判例》,以作参考之用。

五、关于工伤赔偿之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

在重大工伤案件中,可能存在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存在工伤赔偿和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两个赔偿,两个赔偿可同时获得赔偿。

陈律工伤律师团队9月底在山东省开创了重大工伤案之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成功案例的首例。伤者为一级工伤完全护理依赖,按月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之外,另外还获得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58万余元。

因一审判决今年9月29日才刚出来,可能暂未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此判决。大家以后可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承办的这个1级工伤赔偿外还另获得58万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成功案例,以作参考之用。案号()鲁1722民初1772号。

六、关于没有劳动关系或未认定工伤,直接起诉法院索赔工伤成功的。

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为工伤刘先生打这场官司最终胜诉。这个成功案例陈律已撰写:《未经过工伤认定却工伤索赔成功的案例》。

另外,陈律还专门对此进行过专门研究。大家可上网搜陈律整理研究的文章《未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按工伤裁判的成功案例》,以作参考。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打赢工伤赔偿官司的成功案例。陈律近期指导江西1例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工伤案索赔成功:案号()赣0481民初1441号。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第423篇工伤原创文章

在职员工工伤复发,用人单位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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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生产制造型企业一名员工因工伤致残,被评定为八级伤残。7月,该员工出现工伤复发的问题,希望企业支付医疗费用。企业想知道,这次的医疗费用他们需要支付吗?

解析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伤情与原工伤部位的伤情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比如,工伤员工因伤骨折,经过治疗愈合,又因其他原因导致已经愈合的骨头再次断裂,属于工伤复发。

本案中,员工工伤复发,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确认确属工伤复发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照其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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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工地干活被砸成脚部腿部骨折,休养两个多月肉还没有长好。由于老人超过退休年龄,厂里也不愿意管。现在我们想索赔,应该怎么办?

A5:

你好,该老人作为厂里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碰到工伤事故,具体该如何处理要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老人是有退休工资的超龄员工。该种情况下老人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厂只能通过劳务合同形式聘请该类老员工,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老人在工地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老人只能根据工厂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种情况,老人在退休前一直缴纳社保、可以办理但还未办理退休。该种情况下,通常社保的工伤保险已经拒绝承保,无法获得赔偿。老人可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所有赔偿均由工厂承担。但需注意此种情况下的具体政策,各地不尽相同,具体索赔方式需要具体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第三种情况,老人是一直没有缴纳社保的超龄员工。该种情况下,老人本身就没有缴纳社保,因此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司法实践中,如进入到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另提醒注意,“超龄老人”需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签订相关合同过程中注意审查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投保及责任承担等约定事项。

来源:CCTV今日说法

在头条上各种大神们晒关于工伤的事不知道怎么处理的,我就把自己刚刚经历过而且已经弄好的工伤赔偿事说给大家,希望有助于大家。

我是在今年三月份在厂车间里被模具砸到了脚趾骨折的,当时厂里安排人陪我去医院看病,但医药费都是我自己出的,因为我是劳务派遣工和劳务签的劳动合同因此出了这种事只能先找劳务看他们对我这个事打算怎么处理,他们倒好直接来句赔点医药费发两个月最低工资保障就行了,把我气的现在想起来都想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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