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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时间:2019-05-12 16: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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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办理“随享存”存款业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与民生银行办理“随享存”存款业务

产品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享存”存款业务

发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币种:人民币

产品期限:163天

金额:25,000万元人民币

起息日:5月16日

到期日:10月26日

挂牌利率/基准利率:1、以民生银行现有的单位存款挂牌利率为计算基准,根据实际存期选取前后两个标准期限存款的挂牌利率,按照线性插值法计算“随享存”产品不同天数对应的利率;2、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在相应权限内进行浮动报价。

提前支取:在服务期限内可多次支取,支取部分计活期利息,且最低留存金额必须大于等于起点金额。“随享存”留存金额小于起点金额则进行销户处理。

2、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

名称: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

产品号码:CSZ02316

存款币种:人民币

本金及利息:招商银行向该存款人提供本金及保底利息的完全保障,并根据说明书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的价格表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其中保底利率为1.35%(年化),浮动利率范围:0.00%或2.30%(年化)。

挂钩标的:伦敦金市下午定盘价

存款期限:153天

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提前到期:存款存续期内,存款人与招商银行均无权提前终止本存款

起息日:5月17日

到期日:10月17日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旗下全资、控股子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合计人民币65,000万元。

三、风险控制措施

本公司购买的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或高收益的存款产品。在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期间内,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及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或高收益的存款产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或高收益的存款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股东回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临-05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5月10日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5月11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047)。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38,033,3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0,085,334.0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鸿信行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252656

特此公告。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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