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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祖孙三代

时间:2019-11-02 0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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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祖孙三代

一、征收范围:

1、上海市本级所有住宅产权税、商业用房产权税及其土地使用税,以及由上海市发布的其他财产税;

2、上海市本级城乡区划变更后纳入税费表中未征收的房产,一次性征收住宅房产税,及其法定税费;

3、上海市本次仅征收新立“市区增容空间利用税”。

二、征收方式:

1、上海市本级住宅产权税应在收件日期次月在上海市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出示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海市本级商业用房产权税应在收件日期次月在上海市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上海市本次新立“市区增容空间利用税”应在城乡区划变更后提出申请,并在上海地税机关提出调查和申报税务登记证,同时提交税务登记证。

三、征收标准:

1、上海市本级住宅产权税应按住宅产权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定比例征收,具体征收比例另行确定;

2、上海市本级商业用房产权税应按商业用房产权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定比例征收,具体征收比例另行确定;

3、上海市本次新立“市区增容空间利用税”应按新立税务登记证定比例征收,完成税务登记申报后,依照规定办理缴税登记手续。

四、免税:上海市本次征收房产税以及所有税种,一次性实行免征政策,对符合免征范围的房产税对象拒绝征收。

五、核定税:核定税收与本次征收房产税有关,由上海市财政预算编制费用及办公厅主管的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统一收取。

六、其他事项:

1、上海市住宅产权税及商业用房产权税、土地使用税收取期限为收件至发票日期次月,而新立的“市区增容空间利用税”税收期限定为城乡区划变更后五个月;

2、上海市税务机关将对征收房产税时存在问题的申报申请等文件进行抽查,若有问题则会要求上传新的文件,确保上海市本级房产税征收准确;

3、上海市税务机关将定期就本次房产税征收进行抽查,申报房产税时将进行数据核实,确保房产税收及时、准确;

4、本次征收房产税及其他财产税,上海市本次将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将优先审批符合减免税和抵扣税范围的完税申报,积极鼓励参与政策。

(1)受税范围:根据《标准》,受税房产包括居住用房产和非居住用房产。以居住用房产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下简称“住宅”),以及以房屋为宗地的居住性公寓楼(以下简称“公共建筑”),为上海市受税的居住用房产。非居住用房产指非居住用途和非居住性公共建筑,为上海市受税的非居住用房产。

(2)税率范围:根据《标准》,上海房产税税率范围为0.7%-1.2%,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a)居住用房产:税率范围为0.7%-1.2%,超出税率范围的房屋税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超出税率范围的公共建筑税率以核定价格为依据。

b)非居住用房产:税率范围为1.2%-2.2%,超出税率范围的非住宅房屋(公共建筑)税率以估价净值为依据。

(3)收费标准:本次上海房产税发布的收费标准细分为两个角度,即房屋及公共建筑相关的税费。

a)房屋税费:以居住用房产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按照其所在地及类型确定其受税单位,按照房屋及公共建筑税率计税。

b)公共建筑税费:以房屋为宗地的公共建筑,按照其核定价格及公共建筑税率计税。

(4)减免措施:《标准》还制定了相应的减免措施,以降低纳税人受税负担:

a)居住用房产减免政策:凡是在农业保护区建设的专业农业居住用房,受税人自购买后继续居住五年以上的居住用房,可享受房屋税率不高于0.7%的优惠。

b)非居住用房产减免政策:主要给予属于宗地以外空间的特殊及具有普遍性社会作用的非住宅房屋,比如社会公共空间的一定减免。

(5)纳税期限:全部受税房产应于税收机关公布的每年税种费用纳税日期为停止,应当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下一年12月31日止的一年内完成申报和缴纳。

(6)申报要求:税收机关根据房产情况,针对不同的受税房产,结合税率、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一定的税种申报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申报要求完成详细的税种申报。

上述就是我们今天介绍的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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