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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现患病 能顺延劳动合同?

时间:2023-07-16 03: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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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现患病 能顺延劳动合同?

「徐工论坛」

作者:徐仁华

前言

Foreword

5月,笔者接到这样一个案件:

员工张某系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某医疗器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为期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5月13日员工张某向江桥某医疗器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报告书写明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是没有写明具体离职日期为哪一天。江桥某医疗器材公司同意张某辞职,并准备着手安排相关人员接手张某的工作。工作了三天后张某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了癌症。对于张某来说是晴·天霹雳,张某向公司表示反悔其辞职行为,收回之前的辞职报告,并要求顺延劳动合同。而江桥某医疗器材公司予以拒绝,并与一周后为张某办理离职退工手续。张某不服,申请街道先行调处,要求顺延劳动合同。

笔者接到该劳动纠纷案件后,先倾听双方的观点阐述,再作定论。

张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己虽然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是还没有离职,在履行劳动关系时患病,劳动者享有法定医疗期,应当顺延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张某在5月13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予以同意,张某的辞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权享受医疗期,无权再要求顺延劳动合同。

焦点问题: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现患病,能顺延劳动合同吗?

笔者第一个论述观点:辞职权的法律适用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辞职权可分为预告辞职(解除)权和即时辞职(解除)权两种。

◆预告辞职是指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不愿意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是这种情形下的辞职劳动者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即时辞职则是指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个,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种情形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据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第二个观点:员工辞职后能反悔吗?

不得反悔。无论是预告辞职还是即时辞职,劳动者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二是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述行为,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律规定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三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张某向江桥某医疗器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行使单方解除权,虽然没有写明具体离职日期,是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员工辞职,无需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征得单位同意,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张某通知送达公司即可产生解除的效力,无权反悔撤销。

笔者第三个观点:张某在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中没有写明具体离职日期,后发现患病,公司能要求立即离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属于对劳动者的义务规定,同时也是单位的权利,作为权利,在张某在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书上面没有写清楚具体离职日期的情形下,单位书面同意离职,员工却继续工作,可以默认为员工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单位可以在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的满一个月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其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单位仅因为员工在辞职报告中没有写明具体离职日期就可以随时办理退工手续,存在法律风险,笔者不建议这么做。

笔者第四个观点:张某所说的医疗期成立吗?能顺延劳动合同吗?

关于张某提出的处于法定医疗期的问题,法律虽然禁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正处于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辞职。张某主动行使辞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放弃权利的行为,且不可撤销。当然,如果张某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可以认定为非真实意思的表述。所以,张某的法定医疗期不成立,张某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顺延情形,其性质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

笔者第五个观点:假设张某在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中写明提前三十天通知,三十天后劳动关系解除。那么,张某是否有一个月的病假工资?

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做的,打算站好最后一班岗,干满三十天后再走,员工辞职报告中写明了劳动关系截止日期,而公司却基于各种考虑,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员工同意自然没有问题,但如果员工坚决不同意,恰恰在这三十天的等待期内发生患病,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员工要求享受病假工资,有何不可?这种在等待期内员工患病,单位需要等到三十天满后才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笔者第六个观点:特殊情况-员工提交辞职书当天回家路上出车祸算工伤吗?

关于工伤解除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38号文件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在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的特殊情形,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是事实,可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且在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有效期内,因此,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顺延。

笔者最终调解结果: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往往是一个成熟的劳动法工作者所应考虑的因素,处置劳动关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最终笔者建议因张某身患癌症,单位适当给予补助8000元。以此解决本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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