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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因享受区域性优惠政策等原因,企业发生迁移的情形较为常见。本期,笔者就与各位读者朋友聊聊企业迁移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
案例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A省B市的商贸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由于A省M市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甲公司老板打算从B市迁移到M市,并安排王会计负责税务相关事宜的办理工作。然而,王会计就遇到了以下系列难题,我们就逐一来为王会计答疑解惑吧!
问题1.迁移前,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后,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能保留吗?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
因此,企业办理迁移不会影响原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问题2.在迁移前,甲公司本月还有增值税留抵税额8万元,迁移后,留抵税额还能继续抵扣吗?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1号)规定:
纳税人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因此,增值税留抵税额8万元可以继续抵扣。那么,该如何具体办理呢?
办理程序也很简单,只需要如下程序:
1.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2.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问题3.甲公司办理迁移,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办理清算吗?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结合上述规定,企业办理迁移只是住所发生变化,属于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迁移后,企业依旧持续经营,因此,不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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