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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7条”

时间:2024-08-02 06: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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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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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拆迁补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拆迁的程序是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们急切想知道的问题,这对于尽快准备拆迁各环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关于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收回房屋造成的生产和停业损失的赔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交换财产权。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补偿办法。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方案期限内未达到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告。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应先予以补偿,然后再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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