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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饲料添加剂采样 常见的饲料样品采样方法

时间:2023-10-21 1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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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饲料添加剂采样 常见的饲料样品采样方法

产前亲子鉴定采样注意事项

1.收集有效知情同意书,确保信息完整和样本真实性;

2.请务必选择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采血采样;

3.采血前可正常饮食,无须空腹,采血需使用采血管,确保检测结果;

4.采血时严禁血液倒流,防止采血管中有化学添加剂对人体造成危害;

5.确保采集管内血液适量,避免样本过量或不足导致稳定剂和抗凝剂剂量不准;

6.血液不能冷冻,需常温运输,运输时长不超过72h。

贵州毕节,市监局在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抽样检查时,遭到了阻拦,连学校大门都没能进去。原因是该局工作人员未能提供48小时核酸报告。

后经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人员才被允许进入学校食堂检查。可在检查时,工作人员发现有一包仅剩7两的花椒的外包装袋上的保质期已经过了,于是工作人员以花椒过期为由,对该校罚款6.5万元。

校方不服,对此辩称是食堂工人把花椒放错了袋子。为此,校方还提供了采购清单,显示在2月22日采购过花椒。但是市监局工作人员并不认可这样的说法,他们要求学校提供有效的财物支出记录,但是校方无法提供。

之后市监局工作人员来到学校采购花椒的商店调查,商店老板侯先生称,学校确实在他店里采购过花椒。可没过多久,市监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侯先生的商店,但这次并未提及花椒问题,而是直接翻箱倒柜找到一包过期的豆面,并对侯先生罚了5000元。

事后,学校认为市监局工作人员的做法有报复之嫌,但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执法的过程都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走诉讼。(来源:澎湃新闻)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尤其是学校的食堂,需要特别的关注,也容不得半点马虎。

既然市监局工作人员发现了学校食堂存在过期花椒,那么在学校无法证明花椒未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市监局确实有处罚的合法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有以下三档处罚标准:

1、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罚款。

2、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具体到本案,学校被查出过期的花椒为7两,按照现在的花椒市价,差不多是30元左右一斤,7两差不多是21元左右,所以市监局对学校罚款6.5万元,这并未超出规定数额。

不过有网友表示,即便学校有错,但罚得太重。因为花椒这种调味品,只要保持干燥状态,放个几年都没问题。如果是散装的花椒,那就没有保质期一说。

如果按照网友的说法,花椒保存得好,且没有变质的情况下使用,并不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既然如此,市监局的处罚就显得过重了。

《行政处罚法》规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另外,我们可以从市监局对商店老板的处罚,就能看出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市监局在商店内找到一包过期的豆面,只罚款5000元。而7两花椒虽然比豆面贵点,却要罚款6.5万元,这样的处罚着实难以服众。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应该是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为了罚而罚。如果是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又能及时积极改正的,我们认为可以不予处罚,这也不违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

最后,我们建议学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把关联的证据搜集齐全。因为从目前来看,市监局确实有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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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知新坐标##毕节##贵州头条#

做食品安全工作已经了,想就最近很火的辛吉飞这个事说两句。辛吉飞反映的一些问题,其实国家一直也都很重视。每年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抽检工作为例,过去因为每个样品的检验费用很高,通常每个指标的检验费用在200元左右,一个样品少说要检10来个指标,也就是说每个样品得几千元检验费不等。这笔钱是国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的,并不经过地方的手,所以大家也不必担心资金的安全。

过去很多地方财政无法支撑这笔支出。现在国家直接出钱、出人来做抽检工作。资金直接划拨到第三方检测机构那里,样品选取也是技术人员直接到现场采样,执法人员陪同,可以说过程已经非常规范了。现在,每年的检测力度很大,以我们县为例,每年都要配合各级抽取超过3000批次的食品。检验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直接就上传到国家系统里进行督办,根本不存在包庇纵容的可能。每年我们这抽取的3000批次里面,也会有问题产品,但大多并不是严重危及健康的问题,后面也都进行了处罚并且跟踪整改,最终结果会直接在系统里逐级上报。

说到添加剂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小马过河,既不是没有问题,也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坏。一直有人在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努力着,毕竟指出问题很容易,解决问题却很难。

面包的检验与采样

文|杜德春

样品的采集与预处理

1.采样

采取 1kg 含脂肪少的面包样品,或0.5kg 含油脂较多的样品,然后用对角线取2/4或2/6或根据样品取有代表性样品,在玻璃乳钵中研碎,混合均匀后放置广口瓶内保存于冰箱中。

2.样品预处理

含油脂少的面包:称取 250~300g,混合均匀后,于 500mL 具塞锥形瓶中,加入适量石油醚。浸泡样品,放置过夜,用快速滤纸过滤后,减压回收溶剂,得到油脂,供测定酸价、过氧化值用。

感官检验

依据产品标准,凭视觉、味觉、嗅觉鉴定。

理化检验

1.水分测定

面包取破碎的面包心3~4g,放入已知恒重的称量瓶中,按第二章第一节“水分测定’方法测定。

2.酸碱度的测定(QB1252-)

面包的酸(碱)度是指中和100g面包样品中酸(碱)所需1mol/L碱(酸)液的毫0

升数。

操作步骤:剖去面包皮,将面包心(如有夹馅、果料应完全分出)撕碎,充分混合均匀,准确称取25g,置于250mL容量瓶中,加入100mL水,振摇2min,于室温下静置10min,再振摇 2min,加水至刻度,摇匀。

用纱布将上清液过滤,弃去最初 10mL滤液。取滤液50mL,置于200mL烧杯中,加入酚酞指示剂2~3滴,以0.1mol/L氢氧化钠标准液滴定至稍显粉红色于0.5min 内不消失为终点。

计算:

VxV2x100 VxV2x10

酸度(T)=mxVx10mxV

式中 V-面包定容总体积(mL);

V:--测定时取样品稀释液体积(mL);

V-0.1mol/L氢氧化钠标准液消耗体积(mL); m --样品质量(g)。

一般面包的酸度为3~9°T,不得超过 10°T。两次测定结果之差应小于 0.1*T。

3.膨松度的测定

面包心中气孔总体积的百分数称为面包的膨松度。多孔而柔软的面包易消化、吸收,所以膨松度大,面包质量好。

操作步骤:在面包心上,于膨松度最典型的地方(应距表皮不少于1cm),用刀切成每边长 3cm的立方体小块。将立方体分成数份,挤压成无气的小粒,置于盛有煤油至一定刻度的量筒中,按着液面的增高,判断压缩面包块的体积。按以下公式计算面包的膨松度。

计算:

膨松度(%)=27-(V-V_)27 x100

式中 V--压缩面包块与煤油体积的毫升数(mL);

顶箱Vz--煤油体积的毫升数(mL)。

小麦粉制成的面包,膨松度不应低于60%。

标尺4.粗蛋白、脂肪、糖的测定方法。

5.酸价、过氧化值、铅、砷、食品添加剂、黄曲霉毒素B、(非强制性执行标准)的测定

插板底箱。

6支架面包模块

6.比体积测定方法一:(QB 252-)法。

方法二:取一代表性面包,称重后放入一定体积的容器中,将小颗粒填充剂(如小米或菜籽),加人容器摇实,用直尺将填充剂刮平,取出面包,将小颗粒填充剂图4-2-33 MTJ-1 型面包体积测定示意图倒入量简量出体积,容器体积减去填充剂体积得面包体积,有关测量仪器见4-2-33。

比体积=面包体积(mL)面包重量(g)比体积测定结果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两次试验允许误差不超过

0.1,取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

7.重量的测定

用感量为0.1g 的天平或台秤称量后,与标准对照。

微生物检验

微生物检验。

杜德春:焙烤食品工艺技术首席工程师博士杜德春。

【为增加甜味违规使用糖精钠,#湖南这款豆干被检出不合格# 】今日,省市场监管局通报最新545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近期,该局组织对粮食加工品、糕点、蔬菜制品等13大类食品545批次样品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共检出5批次不合格样品。

其中,湖南喜味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细磨豆干(卤香味)(规格:25克/袋;生产日期:3月1日)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53g/kg。作为一种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糖精钠(以糖精计)在非发酵性豆制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

三湘都市报记者在湖南喜味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看到,该公司是一家以风味鱼制品加工销售为主的休闲食品加工企业,旗下“湘岳”品牌在天猫、拼多多、抖音、快手等电商平台及沃尔玛、大润发、华润万家、南京苏果等大型连锁超市均有销售。在天猫湘岳食品旗舰店内,500克盒装卤香味细磨豆干零售价为18.8元。

此外,湖南罗凡食品厂生产销售的特伦舒牛奶蛋糕,被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湘潭市岳塘区加佳福购物广场销售的酱菜(洋姜),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平江县大润福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长沙、岳阳等地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三湘都市报实习生 刘会欣 黄依婷 记者 黄亚苹)

#早餐摊主炸油饼时超量放添加剂获刑#

岳某获刑半年,罚款一万,

我看太轻了。

这种人要狠狠的罚,

罚他倾家荡产,终身不得进入食品行业。

岳某做早餐,炸油饼,

国家标准规定,

做炸油饼所需的香甜泡打粉,

是一种添加剂,

香甜泡打粉里有硫酸铝铵的含量标准是

小于等于100mg/kg,

但是这位老兄直接用超过十倍的量来做,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生产的油饼进行抽样检测,抽检结果显示该油饼铝残留量为1140mg/k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小于等于100mg/kg)十倍以上。

要知道,铝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乃至人体生命安全。

@董哥法律服务 同意法院判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判半年太轻了。#天津头条# #普法行动#

………………

#董哥法律服务# 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万万不能

“拿走面包抽样不付钱就算了,凭什么还罚款6万?我不服!”河北沧州,市监局对取走男子公司的面包进行了抽样检验,并没有对此支付费用,随后以抽样不合格为由,对男子罚款6万。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要求其撤销该行政处罚。

老胡开的是一家专门做面包的公司,每一次加工前,老胡都会严格控制食物中的添加剂和其他成分,就是怕面包质量不过关。,鉴于老胡一直对品质的把控,因此抽检一直以来没有出过问题。

事发的当天,市监局例行对老胡的面包取走一些面包进行检查。随后通知老胡得知他6月20日生产的豆丁面包有问题,原因是脱氢乙酸含量超过0.148克。

老胡对此解释这个批次的60箱面包都是给超市买走了,已经全数回收。

但是市监局并没有因为老胡的解释而免除了对他的处罚,市监局还是对老胡处以了六万元的罚款,并将老胡所有的面包没收。

老胡对检验结果不认可,于是提出了重新检测的要求,但市监局拒绝了,理由是产品已过保质期。

老胡之后发现抽检结果和被抽检的样本的签名笔迹有很大出入,他再次向市监局提出异议申请,市监局以签字字体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为由,再次不予受理。

老胡一怒之下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要求市监局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俊哥看法

那么老胡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在庭审中,老胡提供了提供了配料记录,脱氢乙酸钠供应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老胡认为,市监部门对样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没有支付样品费,给自己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所以,市监部门应该退还被检食品所产生的成本。

而且他的进货和销售过程是严格规范的,产品合格,而市监局却在抽样程序和结果上有严重缺陷,却仍向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监局辩称,根据上述规定,老胡面包中的脱氢醋酸含量超标,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且违法事实明确,市监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老胡的要求也不是没有理由不受理,主要是因为被抽样的产品不在复查范围之内。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以及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复检。

回到本案中,被取样的产品在室温下的保质期为7天,而老胡要求复查时,复检备用的样本已经过期。所以,鉴于这次样品的特性,不在重审范围之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 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这说明,所有的签名和印章都是合法的,而不是“签名并盖章”才是合法的,而这次抽检,抽检单、封条上都加盖了公章,已符合生效条件,因此,检验报告的结果是有效的。

此外,检测单与被检样本的密封上的签名是否相符,不会对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

综上,市监局认为对老胡的处罚是合理合理的。

根据《食品安 全法》规定,市监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市监局无法提供其购买样本及付款的证明,属于抽样过程违法。市监局对老胡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办案程序不合法。

由市监局委托的质量检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与老胡的豆丁面包中的脱氢乙酸的检测结果正好相反。

尽管这两个批次的产品并不是同一批,但是市监局在没有新的证据支持的前提下,就将老胡所做的面包作为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缺乏足够的证据。

市监局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质量技术监督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一份复印件,未与原件进行比对,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应当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 全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日常生活当中最不可掉以轻心的一环,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食品的行为,是符合群众的愿望的。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河北身边事##沧州头条##普法行动#

【案例七 | 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工业硫磺 行刑衔接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要旨】

在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贮存等过程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要强化行刑衔接,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坚持宽严相济,当严则严,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促进企业和个人守法经营,有效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

【基本案情】

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位于四川某县的家中收购竹笋,将竹笋通过加食盐蒸煮或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浸泡后销售给竹笋加工企业。4月初,因收购的竹笋数量大,为提高生产加工效率,降低成本,二人商议决定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二人遂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工业硫磺对未加工完成的竹笋在夜间进行熏制,并将熏制好的竹笋装入编织袋内存放准备销售。现场查获彭某某、李某某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的竹笋20余吨。经检验,查获的竹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标。

【诉讼过程】

10月28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二人自愿认罪认罚。11月14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坚持以“严”为本,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风险多,尤其像竹笋等农副产品时令性强、生产周期短,易腐败变质,个别家庭作坊或小规模企业为防腐并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工业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易对人体神经系统、肾脏、肝脏造成损害,具有高致癌风险。工业硫磺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对案件准确定性,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也及时有效地阻止了涉案竹笋最终流向消费者餐桌。

(二)能动履职加强行刑衔接,增强检察监督实效。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参与行政执法机关个案会商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固定相关物证,及时抽样送检;发现涉嫌犯罪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从行政调查到刑事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将检察监督落实到案件办理全流程,确保了案件办理质效。

(三)坚持“以案释法”,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当地的“某竹笋”是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品牌,为打消竹笋生产、销售企业的担忧和消费者的质疑,检察机关邀请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及消费者代表旁听庭审,促使当地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自觉合法经营。本案的及时查处,也给当地收购加工散户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南平顶山,因卖6块钱的豆芽,老王被罚款11万元,老王将市监局告到法院:不以盈利为目的,卖了6斤,亏了6毛,为何天价罚款11万?

(案例来源: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简单,老王经营了一家百货门市部,5月15日,市监局对老王卖的豆芽抽样检查时,发现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

经过进一步查证,市监局认定老王当日进了6斤的豆芽,1斤单价1.1元,而为了吸引顾客,老王的豆芽都是按每斤1元的价格出售,也就是说,老王卖的豆芽不仅没赚钱,反而亏了6毛钱。

虽然老王极力解释,自己的豆芽系从他处进货而来,但市监局通过检查发现,老王在进货时,没有查验进货者相关合格检验单、供货方资质、供货人身份证明、购货凭证,也没有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查验材料。

对此,市监局根据法律规定,对老王行政处罚款11万元,老王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的处罚正确,驳回了老王的诉求,老王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老王认为:

其一,豆芽并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不仅没有获利,反而赔钱销售,为何市监局要揪着自己不放?

其二,顾客吃了豆芽并没有不良反应,可见自己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罚款11万,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教育原则。

@以案普法

无疑,这是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一点是豆芽中检测出来了4-氯苯氧乙酸钠,对于4-氯苯氧乙酸钠,其实是一种促进植物发育的添加剂,其优势在于,放在豆芽中,可以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其劣势在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

因为其副作用较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就明确指出:

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

本案中,无论老王的货值金额多少,是否盈利,都不影响老王销售的豆芽中有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的事实。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虽然没有要求经营者必须明知,但不意味着,对于经营者,要像生产者一样,实施无差别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但偏偏,本案中的老王没有建立完善的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就没有了上诉的免责条款,所以市监局对其的罚款区间在10万元-15万元之间。

至于为何选择11万元的罚款,则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即对在于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中,罚款区间在10万元-12万元中间。

二审中,虽然老王一直称自己只卖了6元钱的豆芽,但二审法院表明了一个观点,即食品安全质量抽样检查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被抽检产品本身质量的检验监督,而是通过抽检形式,检验被监督总体质量水平是否达标,所以市监局对老王的罚款并无不当。

最后,对于二审结果,还是有很多人不予赞同。

个人认为,单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分析,老王被罚款无可厚非,但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当地的小商小贩在进购豆芽时,都没有如实登记台账的习惯,简单的登记早已成为了当一种交易的习惯,则就不能以此来要求老王。

或者说,如果老王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中的进货查获义务,仍然无法发现毒豆芽,则就存在履行法律规定,没有意义的问题,也就不能直接处以天价罚款。

当然,无论怎样,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在对老王处罚的同时,一定要做好周边市场的检查工作,从源头消灭毒豆芽。

(转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冰娟)

陕西榆林,罗某夫妇经营了一家蔬菜店,去年10月份的时候,罗某夫妇购进了7斤芹菜,卖了5斤后,剩余的2斤被市监局用于抽样检查,罗某夫妇也没在意,毕竟芹菜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顾客的反馈也一直很好。

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5斤芹菜,让罗某夫妇被天价罚款6.6万元,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市监局将2斤芹菜带走抽样检查后,大概过了一个月的时间,检测报告显示芹菜经检验不合格。

市监局认为,罗某夫妇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芹菜,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遂让罗某夫妇提供芹菜的进货渠道、以及进货的相关票据。

这进货渠道,罗某夫妇提供没有什么困难,可进货的相关票据,却早已丢失,毕竟芹菜一斤才卖4元钱,7斤的进价不过20多元,事情早已发生了一个月,谁还能找到票据呢?

于是,市监局在罗某夫妇提供票据未果后,对罗某夫妇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罗某夫妇不服,便将情况反馈到了相关的督查部门。

而经过相关部门的查处,证实仅仅在,榆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微市场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无一例外,他们的涉案货值金额都只有几十或者几百元。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仅仅5斤芹菜,就被罚款6.6万元,许多网友表示不理解,有网友表示,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没有错,但如此天价罚款,实在是有点过罚不当!

也有网友指出,重罚没有错,但应当处罚芹菜的源头,毕竟对于普通人来讲,是无法用肉眼识别芹菜是否合格的。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那么5斤芹菜,罚款6.6万元,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罚款。

本案中,罗某夫妇销售的芹菜共5斤,每斤4元,也就是货值金额一共20元,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来看,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区间在5元至10万元。

那么这里有网友就会问,如果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也一律会被如此的天价罚款吗?

其实不是!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食品经营者,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进货审查的义务,并且说明来源的,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回到本案中,罗某夫妇虽然能够说明进货的来源地,但因为丢了进货单据,所以市监局认定其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遂不符合免除处罚的情形。

在不符合免除处罚的情况下,罚款6.5万元,在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区间内,所以单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来看,罚款是有理有据的。

但有理有据,可不意味着过罚相当,毕竟《食品安全法》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中,虽然罗某夫妇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但市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也不能机械地完全适用上述法律,而要结合当地市场的交易习惯,以及罗某夫妇的主观恶性程度来处罚,毕竟《行政处罚法》的根本目的,是处罚与教育并重,而不是简单的以罚代管。

所以,5斤芹菜,罚款6.6万元,虽然合法,但不合情、也不合理。

最后,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民众的身心健康,严厉打击没有错,但也一定不能违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陕西榆林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 头条热榜

#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榆林,一对夫妇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5斤芹菜收入20元,因抽样检查不合格被罚6.6万元!国务院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夫妇卖芹菜后遭罚6.6万一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粮油蔬菜店店主表示, 自己也肯定有点错误, “但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

由于处罚过当,当地被督查。国务院督查组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环境。

对于此罚款,网友们也纷纷发表了看法

有网友说:“农村发展,富起来的都是商人,而非农民”。

有网友说:“蔬菜检验都是当天就有结果了。卖蔬菜的要检验合格了才能拉进市场卖,送蔬菜肉制品的配送时也要有当天的检验合格单,所以我不懂为什么要一个月才有结果”。

有网友说:“还有个问题,你们发现没有,他是购买的,不是自己种的,这不应该罚供应商吗,为什么罚他一个,如果是这样,应该好多人都得罚”。

.................................

对于一个卖菜商户来说,罚款确实太多,但是罚款这么多是否有依据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所以根据规定罗某售卖的芹菜为不合格产品,未通过安全评估,没有正规票据也无法召回,当金额不足一万的时候按照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现在罚款6.6万元根据规定是合理的。

但是就像督查组所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所以根据卖菜收入适当进行罚款和整改还是有必要的。

这件事告诉我们,食品安全是大事,千万不能马虎,做生意卖菜一定要保证菜品的来路明确安全可靠。#榆林头条#

#沈阳头条#知名品牌牛奶不合格‼️沈阳的小伙伴一定要注意,看看你有没有买过这个牛奶。

近日,在庆元县当地市场监督部门的例行抽样检查中,发现“麦趣尔”品牌两种纯牛奶中含有“丙二醇”。

丙二醇到底是什么呢?这种添加剂在食品中应用比较多,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出现,在面食中特别常见,如面条等,但牛奶是不含这种成分。很多小伙伴就比较担心,喝了“丙二醇”的牛奶会不会中毒?雯文妈特意查了一下,国际食品添加剂明确“丙二醇的安全标准为每天每公斤体重摄入量不超过25毫克”,粗略算一下,一位20斤的宝贝每天喝奶不超过7盒是安全的。

雯文妈生活在沈阳,牛奶只买辉山和蒙牛,对这个品牌的牛奶不是特别熟悉,不过还是要提醒买过这个品牌牛奶的小伙伴,近期还是不要选购了

#沈阳身边事#

丧尽天良!山东烟台发生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8月7日,网传视频曝光招远市某幼儿园给孩子吃糜烂的蔬菜,发霉的鸡腿,以及带生蛆的淋巴肉。据央视新闻消息称,照片拍摄和提供人员为涉事幼儿园离职厨师和老师。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海底椰的生产日期竟然是12月10日,保质期1年,如此计算的话,海底椰的保质期已经超过9个月了。

此外,调料筐中还乱七八糟地摆放了一堆生产日期不一样的调料,看着脏兮兮的。

为了确保孩子的食品安全,家长们纷纷来到涉事幼儿园,决定来一场突击检查,而这一查让家长们愤怒不已,映入眼帘的全是过期的食品、腐烂的食物,以及脏乱差的厨房……

面对家长的质疑和公安部门的询问,发布照片和视频的离职厨师和老师却又言语前后不一,称作为食材的肉类和蔬菜,都需要经过二次筛检才能上灶,照片上的食物也从未给孩子们吃过。

但是,据知情人士透露,称幼儿园采购蔬菜时,根本不注重蔬菜质量,只买最便宜的,而且是越便宜越好。

据此,招远市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幼儿园相关人员已全部依法到案;所有食品检测也均在家长的监督下,全部完成采样,预计11日傍晚出结果。

此外,今天7:30开始,组织幼儿园学生通过绿色通道,分批次进行健康体检,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护苗有我:守护未成年# 】

1.看到这满地的过期食品、生蛆的肉类,搁谁都受不了,更何况是孩子的父母!本以为高额的报名费,能够给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结果幼儿园的这一举,无疑是让家长把孩子们往火坑里推。

2.那么,法律将如何评价幼儿园的行为呢?

首先,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享有监护权,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就本案而言,孩子们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幼儿园作为临时看护人,就有义务提供最基本的饮食安全保障。

如果传言是真,那么幼儿园专程买过期的、馊的食品的行为,导致孩子们身体受到伤害,所以幼儿园应该承担孩子们去医院的健康体检费用,如果造成身体伤害的,还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同时,因幼儿园因违规收费、违法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全部费用。

其次,从行政方面来看:

第一,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取缔该学校,并将该幼儿园相关责任人员拉入教育界的“黑名单”,禁止其继续从事教育事业。

第二,罚款必不可少。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涉事幼儿园如此恶劣的操作,性质相当恶劣,建议相关部门对涉事学校予以顶格处罚。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幼儿园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对正在成长的孩子们危害特别大,所以,通过本次健康体检结果,以及孩子的身体健康状态,将决定幼儿园相关责任人是否犯罪;若是犯罪,应怎么判。

3.两位发视频的离职厨师及老师,前后口供不一,那么,证人证言作假怎么办?

这个要区分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本案的性质已经上升到刑事案件的话,那么,证人作伪证则可能构成伪证罪。

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仅是民事案件的话,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会对作伪证的证人罚款或拘留。

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给孩子食用过期食品已经不止一两天了,所以,这两位证人大概率是作伪证了。

4.食品安全不能破底线,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不是违法犯罪的“庇护所”,因此,对此类事件,相关部门务必发挥好部门联动作用,让这类教育界的“蛀虫”,彻底从孩子们的视野里清出去!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铝残留超标近8倍!

临沂9批次油条铝残留超标

4月29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第11期。其中9批次油条铝残留超标,一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近8倍。

被检出9批次不合格样品,沂南县喜来和快餐店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506mg/kg,标准要求≤100mg/kg;

沂水县小桓油条店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127mg/kg,标准要求≤100mg/kg;

沂水县惠淇早餐店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213mg/kg,标准要求≤100mg/kg;

沂水县全德烤排店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786mg/kg,标准要求≤100mg/kg;

沂水县晨悦早餐铺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147mg/kg,标准要求≤100mg/kg;

兰陵县粥泉粥道餐饮经营部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328mg/kg,标准要求≤100mg/kg;

沂水县丰诚早餐店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215mg/kg,标准要求≤100mg/kg;

临沭付信强面食店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403mg/kg,标准要求≤100mg/kg;

临沂高新区恩赐全羊店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值402mg/kg,标准要求≤100mg/kg;

工作人员注意到,近期临沂市组织抽检的食品中,多批次自制油条抽检不合格,均为铝的残留量超标。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起到膨松剂、稳定剂作用,如超范围或超量使用会产生铝残留。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据悉,铝属于低毒金属,过量摄入铝离子会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导致儿童智力发育迟缓,老人老年痴呆等严重后果。

多地因油条铝残留量超标严重

经营者被判刑

4月24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四起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高某某均在安庆市经开区经营早点店,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为使油条更加金黄、蓬松、好吃,而在面粉中加入明矾,致使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经检验,抽样的油条铝残留量实测值均超过标准值的七倍以上。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均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无为市个体餐饮经营者葛某,在无为市某镇经营小饭店制作销售油条等早点。自5月起,为了让油条更有“卖相”和“口感”,葛某在制作过程中开始过量添加明矾(含硝酸铝铵)。7月,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葛某制售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测发现,该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99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量。无为市人民法院法官的当庭宣判,“被告人葛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4500元,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临沂消费维权网提醒,民以食为天,食品中“加料”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旦超标,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或严重的危害后果,将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刻要把食品安全、群众健康放在首位。

案例七

彭某某、李某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时长00:20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工业硫磺 行刑衔接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要旨】

在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贮存等过程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要强化行刑衔接,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坚持宽严相济,当严则严,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促进企业和个人守法经营,有效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

【基本案情】

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的加工厂

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位于四川某县的家中收购竹笋,将竹笋通过加食盐蒸煮或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浸泡后销售给竹笋加工企业。4月初,因收购的竹笋数量大,为提高生产加工效率,降低成本,二人商议决定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二人遂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工业硫磺对未加工完成的竹笋在夜间进行熏制,并将熏制好的竹笋装入编织袋内存放准备销售。现场查获彭某某、李某某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的竹笋20余吨。经检验,查获的竹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标。

【诉讼过程】

10月28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二人自愿认罪认罚。11月14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坚持以“严”为本,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风险多,尤其像竹笋等农副产品时令性强、生产周期短,易腐败变质,个别家庭作坊或小规模企业为防腐并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工业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易对人体神经系统、肾脏、肝脏造成损害,具有高致癌风险。工业硫磺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对案件准确定性,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也及时有效地阻止了涉案竹笋最终流向消费者餐桌。

(二)能动履职加强行刑衔接,增强检察监督实效。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参与行政执法机关个案会商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固定相关物证,及时抽样送检;发现涉嫌犯罪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从行政调查到刑事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将检察监督落实到案件办理全流程,确保了案件办理质效。

(三)坚持“以案释法”,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当地的“某竹笋”是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品牌,为打消竹笋生产、销售企业的担忧和消费者的质疑,检察机关邀请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及消费者代表旁听庭审,促使当地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自觉合法经营。本案的及时查处,也给当地收购加工散户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信力,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最新通报!江苏扬州仪征市这3家被检测出问题!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仪征市苏鲜荟生活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于3月1日抽检了仪征市苏鲜荟生活超市经营的韭菜,经检验,毒死蜱,二甲戊灵项目不符合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送达情况:我局于3月22日向该超市送达上述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共购进上述产品45kg,已全部售出。

(三)风险控制情况:我局将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该批不合格韭菜的行为予以处理,并责令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仪征市得天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原香纯压榨菜籽油非转基因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于3月2日抽检了该单位经营的原香纯压榨菜籽油非转基因(商标:陈集兄弟,委托方:仪征陈集富达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仪征市陈集镇街道西山南路101号,受委托方:安徽润扬食用油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谕兴工业园区,生产许可证号:SC10234118105604,生产日期:-01-03,保质期:18个月,规格型号:2.5升/瓶,质量等级:四级),经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送达情况:我局于3月22日送达上述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并对该经营部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部购进上述产品12瓶,已售出9瓶,货架上发现有上述产品3瓶,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扣押。

(三)风险控制情况:我局将依法对该经营部销售该批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处理,并责令该经营部发布召回通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三、仪征市幸福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桂花大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月23日,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陵区木可购物中心销售的桂花大糕(标签标示生产者名称:仪征幸福食品厂,生产者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新城镇马坝村糜云组38号,规格型号:250克/盒,生产许可证号:SC12432108100917,保质期:常温保存6个月,生产日期:1月18日)进行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送达情况:我局于3月19日向仪征市幸福食品厂送达扬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同时对该食品厂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食品厂共生产上述产品60盒,已售出30盒,自用30盒。

(三)风险控制情况:我局责令该食品厂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桂花大糕,召回已售出上述不合格食品,排查导致上述桂花大糕不合格原因,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河南平顶山,因卖6块钱的豆芽,老王被罚款11万元,老王将市监局告到法院:不以盈利为目的,卖了6斤,亏了6毛,为何天价罚款11万?

(案例来源: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简单,老王经营了一家百货门市部,5月15日,市监局对老王卖的豆芽抽样检查时,发现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

经过进一步查证,市监局认定老王当日进了6斤的豆芽,1斤单价1.1元,而为了吸引顾客,老王的豆芽都是按每斤1元的价格出售,也就是说,老王卖的豆芽不仅没赚钱,反而亏了6毛钱。

虽然老王极力解释,自己的豆芽系从他处进货而来,但市监局通过检查发现,老王在进货时,没有查验进货者相关合格检验单、供货方资质、供货人身份证明、购货凭证,也没有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查验材料。

对此,市监局根据法律规定,对老王行政处罚款11万元,老王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的处罚正确,驳回了老王的诉求,老王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老王认为:

其一,豆芽并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不仅没有获利,反而赔钱销售,为何市监局要揪着自己不放?

其二,顾客吃了豆芽并没有不良反应,可见自己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罚款11万,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教育原则。

@以案普法

无疑,这是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一点是豆芽中检测出来了4-氯苯氧乙酸钠,对于4-氯苯氧乙酸钠,其实是一种促进植物发育的添加剂,其优势在于,放在豆芽中,可以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其劣势在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

因为其副作用较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就明确指出:

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

本案中,无论老王的货值金额多少,是否盈利,都不影响老王销售的豆芽中有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的事实。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虽然没有要求经营者必须明知,但不意味着,对于经营者,要像生产者一样,实施无差别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但偏偏,本案中的老王没有建立完善的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就没有了上诉的免责条款,所以市监局对其的罚款区间在10万元-15万元之间。

至于为何选择11万元的罚款,则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即对在于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中,罚款区间在10万元-12万元中间。

二审中,虽然老王一直称自己只卖了6元钱的豆芽,但二审法院表明了一个观点,即食品安全质量抽样检查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被抽检产品本身质量的检验监督,而是通过抽检形式,检验被监督总体质量水平是否达标,所以市监局对老王的罚款并无不当。

最后,对于二审结果,还是有很多人不予赞同。

个人认为,单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分析,老王被罚款无可厚非,但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当地的小商小贩在进购豆芽时,都没有如实登记台账的习惯,简单的登记早已成为了当一种交易的习惯,则就不能以此来要求老王。

或者说,如果老王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中的进货查获义务,仍然无法发现毒豆芽,则就存在履行法律规定,没有意义的问题,也就不能直接处以天价罚款。

当然,无论怎样,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在对老王处罚的同时,一定要做好周边市场的检查工作,从源头消灭毒豆芽。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315全民行动#

河南平顶山,因卖6块钱的豆芽,老王被罚款11万元,老王将市监局告到法院:不以盈利为目的,卖了6斤,亏了6毛,为何天价罚款11万?

(案例来源: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简单,老王经营了一家百货门市部,5月15日,市监局对老王卖的豆芽抽样检查时,发现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

经过进一步查证,市监局认定老王当日进了6斤的豆芽,1斤单价1.1元,而为了吸引顾客,老王的豆芽都是按每斤1元的价格出售,也就是说,老王卖的豆芽不仅没赚钱,反而亏了6毛钱。

虽然老王极力解释,自己的豆芽系从他处进货而来,但市监局通过检查发现,老王在进货时,没有查验进货者相关合格检验单、供货方资质、供货人身份证明、购货凭证,也没有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查验材料。

对此,市监局根据法律规定,对老王行政处罚款11万元,老王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的处罚正确,驳回了老王的诉求,老王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老王认为:

其一,豆芽并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不仅没有获利,反而赔钱销售,为何市监局要揪着自己不放?

其二,顾客吃了豆芽并没有不良反应,可见自己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罚款11万,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教育原则。

@以案普法

无疑,这是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一点是豆芽中检测出来了4-氯苯氧乙酸钠,对于4-氯苯氧乙酸钠,其实是一种促进植物发育的添加剂,其优势在于,放在豆芽中,可以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其劣势在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

因为其副作用较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就明确指出:

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

本案中,无论老王的货值金额多少,是否盈利,都不影响老王销售的豆芽中有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的事实。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虽然没有要求经营者必须明知,但不意味着,对于经营者,要像生产者一样,实施无差别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但偏偏,本案中的老王没有建立完善的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就没有了上诉的免责条款,所以市监局对其的罚款区间在10万元-15万元之间。

至于为何选择11万元的罚款,则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即对在于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中,罚款区间在10万元-12万元中间。

二审中,虽然老王一直称自己只卖了6元钱的豆芽,但二审法院表明了一个观点,即食品安全质量抽样检查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被抽检产品本身质量的检验监督,而是通过抽检形式,检验被监督总体质量水平是否达标,所以市监局对老王的罚款并无不当。

最后,对于二审结果,还是有很多人不予赞同。

个人认为,单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分析,老王被罚款无可厚非,但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当地的小商小贩在进购豆芽时,都没有如实登记台账的习惯,简单的登记早已成为了当一种交易的习惯,则就不能以此来要求老王。

或者说,如果老王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中的进货查获义务,仍然无法发现毒豆芽,则就存在履行法律规定,没有意义的问题,也就不能直接处以天价罚款。

当然,无论怎样,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在对老王处罚的同时,一定要做好周边市场的检查工作,从源头消灭毒豆芽。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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