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当事人拿着判决来咨询,我看了一下判决书。大意是,原告某信用社诉贷款人、担保人金融借贷纠纷,有相关贷款手续为证,担保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借款人认为自己从未在信用社贷过款,故而未请律师,在开庭时亦未作超诉讼时效辩解,当庭否认信用社出示的贷款票据、合同上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法庭征询其是否对签名鉴定,被告表示不申请,最终法院判决让被告归还贷款。
我觉得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在被告不承认的情况下,原告应继续举证,否则,不应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2018-08-14 06:02:53
最近有位当事人拿着判决来咨询,我看了一下判决书。大意是,原告某信用社诉贷款人、担保人金融借贷纠纷,有相关贷款手续为证,担保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借款人认为自己从未在信用社贷过款,故而未请律师,在开庭时亦未作超诉讼时效辩解,当庭否认信用社出示的贷款票据、合同上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法庭征询其是否对签名鉴定,被告表示不申请,最终法院判决让被告归还贷款。
我觉得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在被告不承认的情况下,原告应继续举证,否则,不应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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