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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签字合同 贷款担保人合同怎么写

时间:2020-11-24 08: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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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签字合同 贷款担保人合同怎么写

【台海说法: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承担 何种保证责任?】

原告赵某与钱某系好友,6月,钱某为经商向原告赵某借款1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李某与原告赵某签订保证合同,为钱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钱某未按约定借期归还原告赵某借款,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钱某及被告李某归还借款。

案情审理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故保证人即被告李某依法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人钱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务得到清偿时,再由保证人即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保证人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之后,对1月1日后作出的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要求后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使债务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樟树市人民法院

最高院: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担保人未签字盖章只产生担保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条款的成立生效。债务人主张担保人未签章导致合同全部条款不生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前几天我一朋友发微信找我,说去银行贷款,因为评分低,需要担保人,要我给他做个担保。他说银行那边都联系好了,就等我过去签字了。

​想着朋友从小一起长大的而且以前也经常帮助我,人品又不错,就答应了他,就和他一起去了银行。

​到了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把我带到一间签约房,拿出准备好得一份担保合同让我签下字。

​我大概看了一下,这竟然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我就和我朋友说这没法签啊,还是走吧。怎么拿个空白合同让我签字,你们是欺负我没文化还是傻。

然后​银行的工作人员连忙解释说还没来得及写人名,现在就写上。

​看到此情景,我心情不太好,我就说算了吧,我就不担保了,你找别人担保吧,感觉自己要被套路,然后我就和朋友说了声就走了。

​大家说说看,我做得没毛病吧?要是你会给担保吗?

湖南益阳,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爱车不见了,而车上还有他的婚纱照等结婚用品。后经询问,才得知是担保公司把车给拖走了。对方告诉张先生,想要把车拿回去,得付8500元的拖车费。

原来,张先生的这辆车,是去年的时候花了115000元买的二手车,当时还贷款了8万9千元。而这笔贷款,是张先生委托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才得以从银行贷出来的。

之后,张先生因为经济困难断供了2个月,银行就找了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自然就联系了张先生,可是张先生当时没有钱还。担保公司就悄悄委托了一个财产保全公司,将张先生的车从益阳拖到了长沙。

后张先生被迫加紧还上了逾期的月供,并找到担保公司要车,可担保公司却要收8500元的拖车费,还说这钱不是他们收的,而是财产保全公司收的。

张先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公司的信息,却遭到了拒绝。担保公司表示如果不付钱,财产保全公司肯定不会放车的。不过,他们可以把车上的物品先给张先生寄过去。目前,双方仍未协商一致。

【@法律公开课】

1、从益阳到长沙只有80多公里路,什么拖车费要收8500元,就算加上人工和过路费也绝对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费用,这简直堪称天价!

从担保公司的话可以得知,态度十分强硬,不给钱就别想要车,还说什么把车上物品寄给张先生,摆明着是准备扣下车子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伙的。

2、从法律上来讲,张先生断供,担保公司有权拖走张先生的车吗?

这里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一个是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那么张先生属于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担保公司属于保证人。

如果张先生与担保公司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会按照一般担保来处理。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前提下,银行必须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先生仍欠钱不还的,才能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

如果是连带保证,那银行随时可以向张先生或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是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的,担保公司承担完毕后可以向张先生追偿。

本次事件中,张先生只逾期了两期,后来又补上了,这其实不算实质违约。因此,担保公司拖走张先生的车,绝对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们来看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既然张先生没有实质性违约,仍在继续还钱,那担保公司就应当返还车辆。由于当初是担保公司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去拖了张先生的车,所以担保公司与财产保全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如此,财产保全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索要拖车费,张先生并非合同当事人,自然无需支付这8500元的拖车费。

现在担保公司强行押着张先生的车,这属于非法侵占。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立即将张先生的车辆返还,至于这8500元的拖车费,谁让财产保全公司去拖的谁交。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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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焦点|夫妻一方以家庭财产对外担保,担保有效吗?

甲乙为夫妻,甲从第三人处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已经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产共有人共同签署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自借款双方及保证人各方签字后生效。之后,乙起诉,诉请担保无效。

合议庭认为“甲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乙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乙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仅供参考。#法律小讲堂# #以案说法# #特律师解说# #小特律师解说##张特律师##法律实务##公司股权##股权投资##案件播报##特匠律师##普法行动##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在空白担保合同签名,不管金额是否补写,担保人均需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施苏程、方晗与曹绪楼、曹朝、韦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法民申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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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码进不去的律师,眼睁睁看着法官作出“律师不到庭撤诉”的裁定书……

——“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证。”

疫情那么久,都知道防疫政策,文中这位法官的一波操作猛如虎,神了……

个人认为,反常必有妖。

一位同事曾经有个案子,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充分。公司实际所有人也在欠款上签了作为担保人的签名按指模。

——完全没有任何争议的一个案子。

结果大大出乎意料,败诉了,一审法院判决这位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不用对公司的这些欠款承担一丁点责任。

同事郁闷的心情非笔墨能形容(此处省略一百字)……后面让我去代理二审。

二审开庭,对方仍然主张公司实际所有人的签名不是担保人的签字,是经办人的签名,理由是没有关于担保的其他条款说明。

我举例说明:很多小贷公司包括银行贷款,通篇借款合同的内容,后面才有一栏:担保人签名:——,往往不会对担保内容有条款说明,难道这些签名都是无效的吗…

二审改判,我方当事人胜诉。

高级法院: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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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需谨慎!给人做担保真的不只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因为担保变得一贫如洗也真的不只是个传说,很多时候担保的后果可能比想象的要严重很多。

担保通俗一点来说也就是作为保证人在别人的合同上签字,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也被称为“保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旦成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责任,或者当债权人要求时,就要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替人做担保甚至比直接借钱的责任还要大。

所以,担保绝对不是简单的签个字就完事的,而是要对债务的履行负责到底。遇到有亲戚朋友同学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都应当先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帮忙。

借据、借条、欠条,第三人签名,要承担什么后果?

第三人在别人借条、借据、欠条上签名,都签了什么,签名的位置,都很重要,这关系到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签名人签名并写明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叫债务加入,签名者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签名前有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字样的,要承担还款责任;3、仅有签名,且签名的位置没有和借款人的签名上下并列或前后紧挨,这种情况法院会通过其他事实的查明,推定其是否是保证人担保人,通过其他事实推定不出有保证人的意思,那么法院就不支持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仅在他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一般不能认为保证关系成立,除非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载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

我们签名要审慎,曾经有个案例,第三人签名后,开庭时发现名字旁边被添加了保证人字样,第三人说也说不清了,最后被判承担还款四十万,冤!

对此你怎么认为?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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