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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务处理 年末账务处理

时间:2021-12-26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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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务处理 年末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500号

天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05969L)

我局(所)于8月5日至8月31日对你(单位)1月1日至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社保信息不实,与上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与下游1个企业有资金往来,资金流表现为即进即出,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检查核实你单位1月1日至 7月31日期间没有真实经营行为。结合已获得的优势证据,你单位对下游1户企业开具的10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1月1日至 7月31日对外开具的10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虚开,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0732943-00733041、00733050-00733142、00830612-00830811、03356507-03356706;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2180432-02180631、02430822-02431021;发票代码1200164130,发票号码01864083-01864188,发票金额109367504.79元,税额18592474.81元,价税合计127959979.6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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