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07-20 16:40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810127,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1022***3516):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二稽处〔〕504号)决定对你公司:
1、收回已退税款6376573.18元,未退税款1037345.61元不予退税;收回已退税款3267522.68元。
2、上述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责令你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国库。我局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