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情侣发生矛盾,男子竟把女友拘禁在住处3天,还扬言称,若报警就将女友杀死!民警紧急展开救援,最终成功破门而入,将女子救出!女子被救出时脸上不断出血,精神状态糟糕......
5月23日14时30分许,温州市区发生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名女子被其男友拘禁在家数日,且嫌疑男子扬言若报警就将其杀死。
获悉线索后,鹿城区公安分局指令水心派出所联合特警路面PTU小组立即开展紧急救援。民警曾试图联系嫌疑男子亲友劝说出门自首,但考虑到嫌疑男子扬言使用暴力,最终决定破门救援。
16时20分,特警猎鹰突击队民警张捷在制定施救计划并进行救援分工后,安排女子家属房门口配合民警与嫌疑男子沟通周旋,并通过制造拍门声和说话声掩盖工具破门声分散嫌疑男子的注意力。
17时许,在成功破拆防盗门锁体后,特警最小作战单元协同派出所警力持警械冲入室内,利用盾牌压制迅速控制嫌疑男子,成功解救被困女子。
解救成功后,民警发现女子面部受伤不断出血,精神萎靡。于是,民警立即搀扶女子至等至门外的救护车进行安抚治疗。
经审讯,32岁的嫌疑男子姓张,其与被拘禁女子系情侣关系。此前,两人发生矛盾后,张某将女方拘禁在家数日。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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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
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
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