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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0-06-13 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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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尉氏人。因犯盗窃罪于10月8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3月21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5000元,于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1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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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尉氏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月12日19时左右,被害人耿某某、李某甲、闵某某等五人在尉氏县蔡庄镇某村刘某某家中与别人推饼赌博,推饼期间与耿某某一起来的两人赢钱后借故离开,留下耿某某、李某某、闵某某三人继续与他人推饼赌博,到21时左右,参赌的人员中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刑)怀疑耿某某等人“出老千”,参赌人员要求耿某某、刘某甲、闵某某三人退钱,不让三人离开。期间,耿某某、李某甲、的手机被被告人杨某某摔坏,杨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耿某某、李某甲实施殴打,后同案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要求耿某某等三人退出十五万元钱。2月22日凌晨5时左右的时候,同案人刘某某、刘某乙、李某丙(二人均已被判刑)伙同杨某乙(在逃)等人将耿某某、李某甲、闵某某三人又转移到刘某某家洗车行看管,并要求三人筹钱先后从耿某某、李某甲、闵某某三人处获得18400元钱。在洗车行,被告人杨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等人强令耿某某下跪,并对耿某某进行殴打,对李某甲、闵某某进行恐吓威胁。2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耿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从洗车行二楼窗户跳下时摔倒,其右手腕处骨折。耿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蔡庄派出所报警。耿某某的伤情经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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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于1月1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被抓获归案,1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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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结伙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THE END-

编辑:尉姐

来源:尉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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