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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 | 个人销售住房差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存在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情况

时间:2018-08-25 0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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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 | 个人销售住房差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存在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情况

案例分析

张先生在北京市购买了一套非普通住宅,契税完税证明填发日期3月1日,契税计税金额为300万,8月张先生将此房屋对外出售,交易价格352.5万元(含增值税)。张先生在税务局办理该套房屋交易纳税业务时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只能提供出契税票,那么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规定: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 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因此,张先生销售此房屋增值税应纳税额=(352.5-300)/1.05×0.0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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