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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差额缴纳增值税情况(1)

时间:2023-06-06 04: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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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差额缴纳增值税情况(1)

销售不动产差额缴纳增值税,要根据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建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取得时间,分为老项目、新项目(4月30日前取得为老项目,之后为新项目),分两种计算方法:简易计税及一般计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老项目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转让差额÷(1+5%)×5%

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全额纳税(预征按上面差额纳税):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转让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建老项目小结如下表:

简易计税

预缴

差额预缴5%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申报

差额缴纳5%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一般计税

预缴

差额预缴5%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申报

全额缴纳9%

增值税=转让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注①: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下同。

注②:5月1日之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5月1日至4月1日为10%,4月1日之后为9%。

区别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公司)销售自建老项目:

简易计税

预缴

全额预缴5%

增值税=转让全额÷(1+5%)×5%

申报

全额缴纳5%

增值税=转让全额÷(1+5%)×5%

一般计税

预缴

全额预缴5%

增值税=转让全额÷(1+5%)×5%

申报

全额缴纳9%

增值税=转让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纳税(预征按上面差额纳税):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转让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如下表:

一般计税

预缴

差额预缴5%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申报

全额缴纳9%

增值税=转让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二、小规模企业销售非自建不动产

差额纳税,按5%征收率计税,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转让差额÷(1+5%)×5%

如下表:

预缴

差额预缴5%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申报

差额缴纳5%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区别小规模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

预缴

全额预缴5%

增值税=转让全额÷(1+5%)×5%

申报

全额缴纳5%

增值税=转让全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销售非自建不动产

1、购买时间不足两年全额纳税,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转让全额÷(1+5%)×5%

但是对房屋购买时间满两年有优惠,判断是否满两年,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 注明的时间为准。若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上述证书的,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是否享受优惠,如下表:

2年内

全额

增值税=转让全额÷(1+5%)×5%

2年(含)以上

北上广深

普通住房

差额纳税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普通住房

免税

北上广深

免税

注:个体工商户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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