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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拆首推市 县级政府行为

时间:2019-09-03 19: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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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拆首推市 县级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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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规定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具有房屋征收的职权。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现代法治理念,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不得征收、处置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强制被征收人搬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制拆除,或为达到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之目的,采取破坏房屋、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宜首先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该实施行为的责任主体。现实中上述行为表现为明显的组织性、公开性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参与性,因此,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豫行终885号

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7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婷婷、郜堃,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晨炜,被上诉人吉利佳,张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吉利佳之夫、张翔之父张黑记在郑州管城回族区民乐东里有一套住房,3月,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管政[]33号文即《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9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对张黑记的涉案房屋作出管政征[]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张黑记的房屋被拆除,张黑记于8月3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于7月24日对张黑记房屋进行强行破坏等行为违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于8月10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张黑记不服该决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2日作出(2105)新中行初字第13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郑政(不受复决)字[]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张黑记的申请。郑州市人民政府于1月22日作出郑政(行复驳决)[]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张黑记于5月19日去世,吉利佳、张翔不服郑政(行复驳决)[]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黑记的涉案房屋被拆除,现吉利佳、张翔主张拆除房屋的行为是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实施,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7月24日对申请人房屋的破坏行为违法。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否认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破坏,但本案所涉片区的征收决定是由管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人是管城区人民政府,即本案所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由管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管城区人民政府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不是其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以申请人张黑记证据不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事实不清,故判决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二上诉人上诉意见一致,其主要上诉意见有:一、因一审第三人管城区人民政府未对被上诉人房屋实施强行破坏行为,故不应负有举证责任。二、上诉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查明,7月24日,被上诉人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乐东里96号的房屋被部分损毁,11月18日被拆除。房屋被部分损毁与房屋被拆除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后果不同,发生的时间节点也不同。被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针对的是其房屋被损毁,而非被拆除。针对其房屋被拆除的行为,被上诉人已于12月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存在混淆情形。三、被上诉人不服的是其房屋被部分损毁的行为,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行为的作出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上诉人决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合法适当的。四、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7行初22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吉利佳、张翔辩称:一、虽然管城区政府不承认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但管城区政府是涉案房屋征收的行政主体,其因旧城改造需要,对涉案房屋区域下发了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损坏前后,管城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与张黑记就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多次协商,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在该房屋被损坏后,张翔(张黑记之女)立即报警,出警人员以属于拆迁行为为由不予处置,未予立案,这从侧面印证涉案房屋是管城区政府损坏的,况且涉案房屋的损坏对管城区政府的征收工作最为有利,管城区政府是最大的受益人。以上事实可以证明是管城区政府对该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二、管城区政府负责对张黑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是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规定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具有房屋征收的职权。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现代法治理念,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不得征收、处置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强制被征收人搬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制拆除,或为达到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之目的,采取破坏房屋、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宜首先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该实施行为的责任主体。现实中上述行为表现为明显的组织性、公开性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参与性,因此,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否则,拆除或破坏他人合法所有房屋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介入查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被上诉人吉利佳、张翔申请行政复议时主张是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对登记在张黑记名下的案涉房屋实施了破坏行为,并提供了涉案房屋的房权证、户口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涉案房屋被破坏的照片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是在征收过程中遭受了破坏,吉利佳、张翔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已提供了初步证据。作为复议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城区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遭受毁坏与征收行为无关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将证明谁是强制拆除或破坏房屋的责任主体的举证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一方承担,否则,就失去了对征收权力的监督、制约,放任了管城区人民政府对征收权力的行使。故,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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