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范文,分享全网优秀范文,学习好帮手!
2000字范文 > 【争议解决类】法院能否查封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

【争议解决类】法院能否查封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

时间:2022-09-17 19:51:16

相关推荐

【争议解决类】法院能否查封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

(本文总字数2378字,全篇阅读大概需时3-5分钟/FYI:本文小结在文首

一、小结

如果受让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除非受让人对此存在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该车辆。换言之,在法院认定车辆受让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便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车辆,法院还是可以查封、扣押该车辆,并在执行程序中对该车辆进行处置变现。

二、正文

原告提起起诉后,一般都希望可以尽快查封被告资产,以防胜诉后无可财产可执行的尴尬境地。在诉讼保全阶段,法院一般都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保全。鉴于一般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财产了解有限且缺乏信息渠道充分查询被告的财产,故传统的财产,如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属于原告最有可能提供的线索。

在此,本文仅对车辆保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种常见情况进行探讨:试想,在法院成功查封车辆后,案外第三方提出异议,称被查封人已将该车辆卖给该第三方,并且该第三方已支付对价并占有了车辆,只是尚未去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影响已完成的查封?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

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物权法解释(一)》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发言人回复: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受让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受让人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受让人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换句话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当然,这里所称的债权人自然不包括针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为此时其债权已设定担保,该债权人已经成为该物的担保物权人,自然就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分析1.车辆被查封前已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23、24条,如受让人在车辆被查封前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用,那么其已取得车辆所有权,即该车辆在被查封前已不再属于被查封申请人(即债务人)所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如受让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车辆,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该车辆。但是第十七条也规定,如果受让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且受让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该车辆。

首先,如果受让人并未支付全部对价,那么其不能依据第十七条请求法院解封。

其次,如果受让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那么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该车辆。针对“受让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有过错”的判断,目前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持有两种相反的意见:

(1).意见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如受让人超期办理,则视为存在过错;

(2).意见二:上述《机动车登记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延期申请转移登记的就有过错。《机动车登记规定》目的是车辆管理机关为了便于车辆管理和规范车辆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并不是确定车辆所有权的规定,故以此做出受让人存在过错的认定。

笔者倾向认同第一种意见,因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系部门规章,对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违反其中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鉴于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如何判断“受让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有过错”,因此在现阶段《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受让人是否有过错的依据。

在法院认定受让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便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车辆,法院还是可以查封、扣押该车辆,并在执行程序中对该车辆进行处置变现。

2.车辆被查封后再转让

虽然车辆被查封后不能转让,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查封并不等于扣押,查封只是车管所对车辆的状态进行查封登记,在未扣押该车辆的情况下,车辆仍有可能被卖给第三方。

如果原车主明知车辆已被查封,仍卖给第三方,属于涉嫌非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原车主并不知道其车辆已被查封,受让人在车辆被查封后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用,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查封在先,所以转让无效,受让人无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且法院不会支持其提起的排除执行异议。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无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封,受让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如要求解约并退赔款项)。

如需咨询具体问题,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