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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女子用支付宝转走他人银行卡内钱款获刑

时间:2020-03-29 20: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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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女子用支付宝转走他人银行卡内钱款获刑

宁都一女子在办理手机卡后,通过更改支付宝账户密码并转账的方式共计盗窃被害人陈某银行卡内人民币30000元。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月8日,被告人黄某到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商城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5×××66的手机卡,并于当日激活使用。被告人黄某在用该手机号码注册支付宝账户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经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且绑定了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户名:陈某,卡号:62×××78)。被告人黄某通过短信验证功能更改了该支付宝账户密码,并从绑定的银行卡中成功充值10000元到该支付宝账户,随后又将该10000元转账到自己另一个以159××××6996手机号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该支付宝账户绑定了其本人建设银行6236682120000413885号卡。2月14日、2月15日,被告人黄某分别以相同的方法从支付宝账户为15×××66所绑定的银行卡中各转走10000元。其中2月15日转走的10000元,被告人黄某心理害怕和愧疚,又转回至该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中。综上,被告人黄某共盗窃被害人陈某3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利用更改支付宝账户密码并转账的方式盗走他人银行卡内钱款的事实,并退还了被害人陈某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现已怀孕七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现系怀孕妇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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