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色字关注我们!宁德蕉城一男子捡拾他人丢失的手机后,盗取手机微信及银行账户内钱款。日前,蕉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6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富春西路捡到被害人陈某甲丢失的手机。当日上午10时许,陈某甲女儿陈某乙发短信到丢失的手机上,余某某通过与陈某乙通话套取开机密码后,盗取陈某甲手机内的微信零钱及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内钱款共计23240元。案发后,余某某家属退赔上述款项,并取得陈某甲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宁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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