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第52号)第二条,第一项;
三、条件或资格
(一)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二)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以创新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股票不低于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预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主表A200000行6“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的“本年累计金额”,对应附表A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行7“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发生的永续债券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版)主表B100000行9“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发生的永续债券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
(二)年度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A类,版)表A100000行17“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金额”,对应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公告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永续债券收入。本行=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10行第18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版)主表B100000行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相关记账凭证、购买新企业CDR的证明;
2.发行CDR新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或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文件;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