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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时间:2019-10-28 12: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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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四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四条;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公告第64号)第一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 )。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三、条件或资格

(一)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二)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永续债的发行方的发行文件;

2.永续债适用的股息、红利税收处理方法证明文件;

3.永续债发行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证明文件;

4.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5.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6.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预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主表A200000行6“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的“本年累计金额”,对应附表A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行7“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发生的永续债券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版)主表B100000行9“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发生的永续债券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

(二)年度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A类,版)表A100000行17“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金额”,对应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公告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永续债券收入。本行=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10行第18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版)主表B100000行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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