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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

时间:2020-10-13 1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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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

房屋被强制拆除,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房子没了,补偿赔偿都不够或者没有,还能维权吗?还有机会吗?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规定老百姓应当对什么负举证责任?什么组织才有权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呢?如何推定是谁拆除的?参看()最高法行再102号:马桥酒店诉闵行区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

原告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二、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

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三、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

我国法律不认可私力救济。因此,民事主体等或自治组织负责人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以及实施强制拆除权力主体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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