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义务被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转移财产、串通虚假诉讼...十堰这名男子胆子太大
8月8日下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尉光成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妨害执行
8月1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尉光成需偿还原告刘某:本金人民币84.4179万元、利息15万元以及自4月28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
在三年多的艰难执行中,被告人尉光成于2月履行了6万元外,再未履行上述义务。5月,因尉光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将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15天的“铁窗生涯”对尉光成来说毫无作用。拘留期满后,拒接电话、拒回短信、更换手机号、借用他人银行卡……尉光成用他能想到的任何方式恶意逃避义务。在明明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与他人串通虚假诉讼,隐瞒、转移财产,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他在用种种方法妨害执行。
公开审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议庭按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发表各自意见。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分别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发表意见。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作者/乔海勤 朱润东逃是逃不掉的该是你偿还的欠款就是你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待你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据丹江口法院来稿整理
编辑/一娜 责编/袁伊璇终审/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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