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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法院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案例——杨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公诉案

时间:2020-01-12 03: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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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法院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案例——杨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11月10日,刘某诉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曲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偿还刘某某借款75000元及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后被告杨某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4月8日以()保民一终字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于6月18日向曲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杨某名下有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1月,曲阳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将被告杨某的银行存款26506.41元强制划拨并交给刘某某,杨某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7月9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杨某三日内将车辆交到法院,但被执行人拒不交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曲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曲阳县公安局立案后,将杨某刑事拘留。

5月8日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曲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谅解,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典型意义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该案审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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