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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轨谁净身出户!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0-03-05 0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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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轨谁净身出户!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婚外情,已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一大“杀手”。这让不少适婚青年感到有些恐慌,生怕找个渣男毁了自己的一生。曾经的海誓山盟海枯石烂口头承诺有些听腻了,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在这种社会背景就应运而生。此类协议大同小异,基本都写明的是若一方出轨就放弃共同财产,离婚净身出户。这种为捍卫婚姻的协议,在发生纠纷时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今天,“四哥有法说”通过几个案件,对此进行解读。

一、典型案例:

1、不支持:

韩某女与许某男于婚后签订了《夫妻财忠诚协议》。通过双方协商约定:“自领取婚姻登记证后,双方不得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暧昧及嫖娼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婚后所有财产。”婚后,韩某女无意间发现丈夫与其它女人有染,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容不得丈夫的背叛行为,韩某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分割财产,许某男当庭表示不同意。案件从一审打到二审、再审审查,最后法院还是不支持韩某女的诉讼请求按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许某男虽然存在影响夫妻关系的行为,但该协议系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许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部分支持:

仇某男与张某女在婚后也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婚后没几年,张某女发现仇某男有婚外情行为,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协议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协议中关于违反忠实义务要承担的财产责任过于严厉,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仇某生活困难,而张某女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内容履行。关于赔偿部分,张某仅主张了5万元赔偿金,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3、支持

9月,贡某男与杨某女经法院判决离婚。5月,杨某女起诉贡某男要求婚后财产包括股权及房产全部归其所有。起诉的依据就是男方写的《保证书》:9月贡某男做出保证:如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后贡某男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婚外生育一男婴。法院判决据此判决房产归杨某所有。贡某男不服,提起上诉及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法院认为:贡某男的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系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属有效,贡某违反所作承诺,故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所有。

二、为啥判决结果不同?

有的网友可能会问,都是中国的法院,为什么会判决结果不同?简单的说,“忠诚协议”并不是合同法中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它不但有合同属性,还具有身份关系的属性。也就是说,“忠诚协议”一般都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它不但涉及到婚姻、财产,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成长问题。法官在审理这种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谁有过错、谁的过错大、是否必须离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办、财产分割如何均衡双方的利益等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终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婚姻法》第四条 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三、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关于“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问题,在此不过多的讲解,因为涉及到法律语言、术语读起来很累,在讲解注意事项时,作者尽量使用通俗语言,方便理解但不一定准确。

1、“忠诚协议”的签署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剥夺双方权利,不能欺诈和胁迫。如在婚前签署,不签不结婚,这就属于胁迫对方;如不允许与异性接触,这就剥夺了一方的人身自由,婚姻是温馨的港湾,不是牢笼;如要求对方每周N次性生活,这违背了常理等。

2、“忠诚协议”不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在协议写上一方出轨,无条件离婚及净身出户。如果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出轨方不愿意离婚,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所以财产就不能分割。如果不离婚,在婚内分割财产法院也会不支持的。不过,法律允许在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协议可以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财产约定,再提起离婚就顺理成章了。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不能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协议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法庭会认为“惩罚”太严厉,可能会导致有过错方陷入生活困境。有时苛求太多,反而得到的越少,维权要适当!

4、不要约定子女抚养、探视问题。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裁定的,不符合客观条件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忠诚协议就讲“忠诚”方面的事,尽量不要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否则会因为这些问题导致协议目的无法达到。

如果有些朋友纠结这样那样的禁止性的规定,干脆不要这种“忠诚协议”也罢。因为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过错赔偿制度。也就是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错方赔偿,这主要就体现在多分财产方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束语:

想想这种“忠诚协议”十分的滑稽,夫妻间的忠诚却需要白纸黑字的协议去约束。如果夫妻间没有了基本的信任,这婚姻又有何用?唉!如果碰到渣男渣女的,这种“忠诚协议”显然又是一种“惩罚”和“补偿”,也是无奈之举。至于朋友们是否需要这种协议,自己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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