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变革,经历了从最初的“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而非法律义务”,逐渐向“合同应以双方意思自治为优先”的转变。
如广东省中山市中院()粤20民再15号陈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3月2日杨某某与陈某某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某某和杨某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陈某某和杨某某于3月2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判决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尽管有些法院法官仍旧认为,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而非法律义务,但司法倾向是,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协议有效,如果有有关的需求,可以签署。
二、忠诚协议条款效力辨析
对于忠诚协议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笔者逐条分析如下:
1、“净身出户”条款。很多人都想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的有关内容。
但是约定净身出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该条款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同样的,若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也存在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的可能性。
2、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条款。
关于忠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谨慎处理,如有可能,写明对于该财产的处分为“对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或类似条款,否则关于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条款很可能无效。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可以得出,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只有在离婚时生效。如果任何一方反悔,该条款则效力待定,意味着有反悔的空间。
同样的,在忠诚协议中,也尽量不要涉及“离婚”的有关条款,否则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该条款涉及离婚,是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因而导致无效。
3、人身关系条款。很多人在“忠诚协议”中会尝试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孩子抚养权归另一方,或如一方出轨,则丧失探视权等等。
该条款将因涉及人身关系而无效。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也不会将该证据视为当事人的自认而根据协议进行裁判。法院通常会根据判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以及双方的实际条件作出裁判。
三、总结
综上所述,“忠诚协议”,意味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选择了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条款的签署,需要有所针对,正确进行,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份条款“合法”、“有效”的协议尤为重要,大家需要慎重对待,在草拟或签署条款时,最好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的有关意见。
责任编辑:李盼
排版:李盼
李玮律师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近,代理过上千起婚姻家事案件,并成立了专业婚姻家事团队——齐家家事,同时还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妇女杂志特邀家事律师,深圳首份离婚案件大数据报告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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