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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即使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加以解决也不必然影响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时间:2020-08-01 22: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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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即使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加以解决也不必然影响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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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总价达4000万元,故作为该房屋的购买者对房屋品质有较高期待,出卖人对交付房屋应负担较为严格的瑕疵担保责任合情合理合法。而且本案房屋在入住1年不到即开始陆续发生质量问题。即便上述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加以解决,亦应当认定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购买该高档别墅的合同目的,故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

《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朱锦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申1547号】

争议焦点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加以解决时买受人是否还享有合同解除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对于争议焦点一:关于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朱锦华与中旭公司之间虽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朱锦华已向中旭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以下所称币种均为人民币)3800万元,中旭公司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朱锦华,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已形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作为房屋开发商,中旭公司应当提供质量合格且适宜居住的房屋。然案涉房屋作为新建房屋,入住不到1年即发生较为严重的雨后排水不畅、地下室客厅等处积水问题,显然不应属于正常老化现象。中旭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与双方争议之初的接处警工作记录、双方有关质量问题的往来函件以及诉讼前朱锦华委托上海浦东房屋质量监测站对质量检测的意见,认定案涉房屋质量问题系施工不当造成,涉案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认可。

对于争议焦点二:合同应否解除及法律适用问题。从案涉房屋类型、面积、装修、价值等因素看,属于位于昆山淀山湖畔的别墅且系精装修,配备有室内外游泳池等豪华设施,购房总价达4000万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朱锦华作为该房屋的购买者对房屋品质有较高期待,出卖人中旭公司对交付房屋应负担较为严格的瑕疵担保责任合情合理合法。而且本案房屋在入住1年不到即开始陆续发生质量问题。即便上述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加以解决,亦应当认定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朱锦华购买该高档别墅的合同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审判决支持朱锦华解除合同的请求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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