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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一物业不履职与业委会产生纠纷 被法院强制清除……

时间:2020-09-02 06: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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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一物业不履职与业委会产生纠纷 被法院强制清除……

据巴州区法院消息

9月18日下午

巴州区法院执行干警

来到回风大道西湖名都小区组织强制清场

经过几个小时的不懈努力

成功让无权占据于此的

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离

事件经过

7月西湖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西湖名都前期物业报务合同》产生纠纷,经半数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诉到法院。

该案经过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于7月31日终止,该物业公司应撤离小区。但物业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

因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西湖名都业主委员会遂于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向物业公司释明法律,令其限期搬离,但物业公司置若罔闻。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巴州区法院决定采取强制腾空执行,9月18日下午,巴州区法院执行干警一行来到该小区告知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法院执行内容。

随后,对该物业公司负责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阐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迫于压力,物业公司表示将履行生效判决书,逐一搬走物业用房中的公司物品,撤走小区内的工作人员。

法律连接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停水停电

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物业开发商无权侵占居民公摊面积。

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物业与业主之间难免会产生不同意见或分歧,有时还会产生误解。双方都要以互不设防、互相宽容为原则,有问题及时的沟通与解决,不要让矛盾和纠纷扩大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关系融洽,和睦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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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裕骑 审核:白川东

来源:巴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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