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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王某山、王某凤与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保亭县国土局,以下简称保亭县自规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1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委托海南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保亭县盛盈实业贸易公司所有的位于保亭县农械厂上侧南边二层建筑物的房产,王某山、王某凤以25万元竞买取得。龙华区法院据此裁定该房产过户到王某山、王某凤名下。
然而,该裁定书中没有写明房产面积。在《房屋四面墙界申请表》中,注明房产建筑面积为1123.36平方米,但没有标明土地面积。另外,《海南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分别注明了房产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其中前者没变,后者标明的土地面积为872.94平方米。
至期间,王某山、王某凤以上述竞买取得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申请保亭县自规局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保亭县自规局则作出保土资函[]356号关于申请补办土地证及刊发遗失公告的复函,告知王某山、王某凤未查询到原有相关档案资料,并建议王某山、王某凤前往保亭县档案局查找。
11月19日,王某山、王某凤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亭县自规局依法补发土地证,土地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同时按当时规划或现在规划为依据办理土地用途。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王某山、王某凤通过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竞买取得土地,并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即龙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保亭县自规局在王某山、王某凤已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至今未给予不动产登记,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责令保亭县自规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作出不动产登记。
王某山、王某凤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保亭县自规局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以当时或现在规划为土地用途为其补发国土证。
二审法院查明,王某山、王某凤提交的土地简介及瑕疵说明中已载明龙华区法院依法裁定拍卖的是保亭县盛盈实业贸易公司所有的位于保亭县保城镇农械厂上侧南边的二层建筑物(面积1123.36平方米)及基底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872.94平方米),王某山提交的其他书面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保亭县自规局曾将包括保亭县保城镇农械厂上侧南边的二层建筑物在内的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登记发证给王某山、王某凤,故王某山请求以实地测量面积为王某山、王某凤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为此,海南一中院二审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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