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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份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到底是多久?

时间:2020-01-07 1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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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份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到底是多久?

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期“即明说案例”。今天即明拆迁律师为大家分享一则征地拆迁的真实判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对于限拆决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后,才提起诉讼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当事人还能不能争取回来利益。

限期拆除决定下发一年后,当事人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决定

这是一份今年9月16日下的终审裁定书,即:张女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中山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例来源:聚法案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中山门街道办事处于5月10日对张女士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女士于3日内自行拆除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的违法建筑。并告知张女士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份限拆决定书也于作出当日由中山门街道办送达了张女士。

但张女士显然没有重视这份限拆决定,采取了既不配合拆除也不走法律途径维权的消极方式来对抗拆违。在初,当地启动了强制拆除程序,向张女士下达了催告书,催促其搬迁。张女士随后于5月,起诉中山街道办,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一审判决,张女士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予以驳回。张女士随即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不支持张女士诉求,该建筑难逃强拆命运

上诉人张女士不服原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张女士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5月10日就已经知道被上诉人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能仅凭视频证据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送达相关文书。上诉人于3月18日在《天津日报》上看到被上诉人发出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时,才知道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过上述决定书,上诉人起诉时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中,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精神,在于充分保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法秩序的稳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5月10日将被诉决定书送达上诉人,并告知相关起诉期限,上诉人于5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终,张女士没能撤销限期拆除决定,该处建筑无法摆脱被强制拆除的命运。

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时效有多长?

征地拆迁,是很难避免产生拆迁纠纷的。这些纠纷当中,以程序不合法和补偿不满意的纠纷居多。遗憾的是,咱们的被征收人很多时候是不太懂法的,导致错过了很多宝贵的维权机会。本能争取提高补偿的案件没能提高,本能争取到更多利益的案件,反而因为延误了维权时机而失去了争取利益的机会。一句话,法律对于征地拆迁中的起诉期限或者说诉讼时效是有规定的。大家一定要理解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的是起诉期限制度。

所谓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案件隶属于行政诉讼,咱们可以针对征收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决定一类的法律文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都是有时间保质期的。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6个月内。大家切记。不要枉顾法律规定,自作主张,导致错失争取合理补偿的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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