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园区(集聚地)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和新兴媒体宣传平台发布入库通知,组织本园区(集聚地)四至范围内的企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38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清府办函〔〕64号)等文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格把关。各企业申报材料中须附上园区(集聚地)管委会对企业项目是否在园区四至范围内的证明以及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一、申报时间
请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指导园区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请你们收集申报项目纸质材料(一式12份)、1套申报资料光盘以及书面审核意见(一式2份)于10月11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科)。
二、申报对象
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明确的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详见原文附件)。
三、政策扶持
1.普惠性奖补:企业投产后 、、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2.叠加性奖补:最高1亿(详见原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