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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 )扶持项目 (第一批 )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1-22 04: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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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 )扶持项目 (第一批 )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开展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 (旅游产业 )扶持项目 (第一批 )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省旅游协会及有关旅游行业协会,有关产业园区,旅游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 (—)》,根据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 )使用实施细则》(琼旅文函〔〕75号 )规定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现就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 )扶持项目 (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为在海南注册的从事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邮轮游艇、高尔夫旅游、椰级乡村旅游点等经营和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单位 ),其中,旅行社、旅游景区、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为重点扶持方向。

二、支持方向和方式

重点产业资金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上市奖励、保险产品购买、创优评级奖励、代理费补贴等。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一 )贷款贴息。对旅游企业疫后新增贷款当年 ( )产生的利息 (续贷、展期视同新增 ),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第一批申报项目可享受贴息的期限为 1月1日至6月30日 。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优先扶持未享受过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 )贷款贴息补贴的企业,对已享受过且补贴金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不再受理申报。企业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省级同类贴息政策,严禁企业多头申报。贷款主体须为企业,企 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等的贷款不纳入 申报范围;贷款贴息申报主体须为有权并主导开发建设项目的主体。银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财务公司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188号 )有 关规定执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股权投资额度和政府股权退出条件及方式等,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后(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预期盈利目标等),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施财政资金退 出。

(三 )上市奖励。适用于我省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通过认定的上市后备旅游企业,以及 已上市旅游企业的专项补助和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分为三个阶段: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已在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 (原则上备案期限不超过两年 )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给予700万元奖励;对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四 )保险产品购买。为来琼游客购买“海南游、疫安心”旅游综合意外保险产品。(注 :各市县旅文局、有关企业不需申报,由省旅文厅按相关程序进行)

(五 )创优评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1000万元;新 开园投产的大型主题公园奖励500万元;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0万元;新评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300万元;新评为3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100万元;对 5A、4A、3A级旅游景区新投入的智慧旅游项目给予投入资金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得我省认定的旅游小镇奖励 100万元;对新获得我省认定的特色旅游街区奖励 100万元;新评定的5椰级、4椰级、3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励30万 元、20万元、10万元;对我省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和四星级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

(六 )代理费补贴。支持在琼登记注册和经营结算的知名在线旅游代理商合作深入开展国内游客游海南活动,促进旅游消费。以不高于代理费减让25%的比例,按照1∶1给予补贴。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 )申报条件

详见《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琼旅文函 〔)75号 )第 三条及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二 )申报程序

1.登录官方网站“阳光海南网” (http://lwt./),下载申报通知及 《度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挟持项目 (第一批)申报表》,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

2.申报企业 (单位)将填好的材料装订成册,提交给所在市县旅文局。市县旅文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资金申报表作出具体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出具推荐公函,正式报送省旅文厅产业发展处(海口市白龙南路43号旅游文化大厦602室)。

3.省旅文厅根据申报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厅党组会审定后通过官方网站(阳光海南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省政府审定和批准,省财政厅按省政府审议意见核准后进行资金拨付。

4.申请股权投资、上市奖励、代理费补贴等项目可直接向省旅文厅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 )《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 )挟持项目 (第 一批 )申报表》及表中所列 《企业 (单位 )申报材料清单》;

1.申报企业 (单位 )基本情况,申请扶持政策依据和资金扶持方式,项目主要内容、影响力和绩效及带动示范作用等;

2.申报企业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如已三证合一,只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5.申报单位上两年在税务系统 已申报的财务报表;

6.纳入省统计局旅游相关行业规模以上统计名录库或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名录的有关证明;(可向所在市县统计局申请开具证明;事业单位 、属地旅文局或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作为申报主体的除外)

7.申报金宿银宿、椰级乡村旅游点、国家级 (省级)度假区、创A级旅游景区、旅游小镇等创优评级奖励,需提供具有效力的评定文件;

8.涉及市县作为奖励资金使用主体的,在申请奖补资金时需附上资金分配方案;

9.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最新的企业信用报告、银行贷款合同、收到贷款的银行单及付息的凭证、完息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年度还本付息计划、贷款资金使用明细表等佐证材料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10.申报旅游商品创优评级奖励的,须持有文旅部或国家旅游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并提供所申报项目已产业化运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纳税证明、企业在税务系统已申报的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近一年该申报项目所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销售单据和银行资金流水单据、网络订单照片、实体店销售现场照片等;

11.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证监会等部门相关文件,如在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资料、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材料等;

12.及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与申报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证件 (如施工许可证、土地产权证、报建审批资料、项目建设工程明细账相关部门文件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4.其他与资金有关的材料 (可酌情在后面增列其他必要附件材料,相关证明、证件、报表、合同等);

第1-6项为共性材料,每份申报材料均需提供 。第7-14项结合申请扶持方式另需提供对应的材料。

(二 )申报材料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按顺序编排页码目录,使用 A4纸双面印制。封面均为申报表首页,统一使用淡蓝色硬纸制作。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市县旅文局,两份报省旅文厅),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电子数据需将所有报送资料 (含单位推荐公函、申报材料等扫描件,申报表还需提供Word版本文件)以 U盘形式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 )申报企业(单位)要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所申报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如存在不实申报事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 )各市 (县)旅文局、旅游协会、产业园区应高度重视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 )(第一批 )挟持项目申报工作,广泛发动和组织有关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三 )各市 (县)旅文局要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和审核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实地考察申报项目,确保申报资料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

(四 )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各市 (县)旅文局应在7月1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择优报送申报项目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原标题:《关于开展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 )扶持项目 (第一批 )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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