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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诉讼时效与拆迁评估的估价特点

时间:2023-11-12 02: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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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诉讼时效与拆迁评估的估价特点

对拆迁房所有人进行安置补偿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行为,也因为拆迁安置房是一种房产,拆迁很容易就发生纠纷,那么拆迁安置诉讼时效是多久?拆迁估价特点是什么?今日小编荣幸请到了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团队——杨明明律师来为大家解读房屋诉讼时效及拆迁评估的估价特点。

一、房屋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撤除房子使用人异地安顿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顿房源给被撤除房子使用人选择。而拆迁实施过程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应给被撤除房子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规定期间选择自己看好的房子且签定相关协议。如果被撤除房子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抛弃,需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子,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终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损失自己的胜诉权。‍

二、拆迁评估的估价特点

1、估价数量大城市拆迁往往是由于旧城改造、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交通、新建大型基础设施等引起,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必不可少的发生大规模城市房屋拆迁。由于拆迁数量大、待拆迁的户数多,因此带来的拆迁估价数量很大,少则一、二栋,多则成片乃至一个或多个小区。

2、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拆迁房屋既有居民个人房屋,也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既有住宅用房,也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既有独立产权用房,也有共有产权用房。因此从企事业单位来说,拆迁不仅涉及到企事业财产的补偿问题,而且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生存和职工家庭的生活问题。从居民个人来说,房屋仍是当今我国大多数城市居民的最大财产。因此,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很大。

3、估价对象复杂,需要协调各种关系相对于其他目的的估价,拆迁估价的对象比较复杂,一个拆迁项目往往包括住宅、商铺、办公楼、车库、构筑物等不同类型物业,导致估价方法的选择存在较大难度。同时,一次估价中还会面对大量的房屋,拆迁人和众多的被拆迁人,由于各自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成为了估价的重要工作之一。‍

三、标准

一般情况下,城市房屋拆迁分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来确定安置标准。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被拆迁人希望增加房屋面积,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分情况处理。

(1)公有非住宅对于公有非住宅这种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一般情况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如果是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如果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而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一般意义上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3)改动性质 改动性质问题,一般意义上,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如果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不作为安置依据。

律师评析:

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房屋居住条件还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旧城区居住的市民。因此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认为,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积的计算,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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