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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不)抵扣大梳理【老李精心收集整理】

时间:2020-04-23 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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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不)抵扣大梳理【老李精心收集整理】

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大梳理,含可抵扣、不可抵扣两大类,包括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凭票抵扣以及计算抵扣四个小项,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了大梳理,帮你更好地掌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一、分辨进项税抵扣

二、不得抵扣情形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

(四)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三、可抵扣情形

(一)凭票抵扣

(二)计算抵扣

一、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国内运输服务客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不得抵扣情形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序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1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

国税发〔〕156号

3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国税发〔〕156号

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国税函〔〕90号

5

纳税人销售旧货

国税函〔〕90号

6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国税函〔〕456号

7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24号

8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11号

9

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36号附件2

10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36号附件2

11

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财税〔〕36号附件2

12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47号

13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安全保护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总局公告47号,总局公告68号

14

不征税项目,详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总结》

总局公告53号

15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总局公告69号

16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

总局公告69号

17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总局公告69号

18

纳税人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总局公告11号

19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总局公告第42号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

2、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交际应酬消费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并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因此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都不予抵扣税款。

3、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政策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特殊处理原则。

4、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因是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

(三)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上述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并非所有发生毁损的不动产均不得进项抵扣,只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的,才需要对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的处理。

(四)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1、贷款服务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不符合增值税链条关系,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对居民存款利息未征税,因此对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因为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

3、旅客运输服务也是属于难以准确界定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消费,为什么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分析原因如下:

(1)购买方可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其所购买的运输服务是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

(2).客运行业实名制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及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发展,为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发票信息和接受方发票信息实时比对提供了可能。

(3)差旅费、交通费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会转换到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中去。假设最终产品每100元中含有5元的差旅费成本,对销项征税,但进项不得抵扣(上游运输企业已交过税),造成重复征税,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4)差旅费发生较多的行业,一般是人工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如现代服务业、外包服务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如果能够允许抵扣客运发票将减轻这些行业的税负。

综上,我们从增值税原理出发,梳理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分别是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开具了专用发票,用于非生产经营、非正常损失项目,以及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三、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有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据,但并不是唯一凭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以下十种凭据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据:

第一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特殊情况—计算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或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0%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0%×(12%-10%)。

自4月1日起,取消加计扣除,统一规定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30日(含)前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2.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7月1日(含)后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抵扣。

3.【公告第8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提醒: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30以前开具,.7.1起废止)

2、储备粮食大豆销售发票(专用发票)(限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粮豆开专票)

自.5.1起,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才需要销方税局《已抄报税证明单》,仅丢一联的企业自行复印认证、留存备查。

第二类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自4月1日起,从销售方取得的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 “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认证抵扣。

2.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认证抵扣。

第三类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正常情况—先比对后抵扣票面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1号)的规定,自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准予按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申报表填写栏次: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0栏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且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第四类 农产品收购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自4月1日起,取消加计扣除,统一规定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五类 农产品销售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

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自4月1日起,取消加计扣除,统一规定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

1.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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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正常情况—申报抵扣税额没有认证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可以凭解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抵扣注明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申报表填写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第七类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第八类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即征税发票。按照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分为三类:1、各省税务局监制,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税率10%。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通行费项目,包括5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收费道路。货物编码为“304050301”或“304050399”,分类简称为“经营租赁”,货物劳务服务名称为“道路通行费”。2、各省税务局监制,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打印征收率5%。适用于4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一级、二级收费道路。货物编码为“304050399”,分类简称为“经营租赁”,货物名称为“道路通行费”。3、各省税务局监制,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打印征收率3%。适用于4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货物编码为“304050301”,分类简称为“经营租赁”,货物名称为“道路通行费”。

二是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即不征税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行费充值发票。各省税务局监制,税率打印“不征税”,货物编码为“601”,分类简称“预付卡销售”。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纪律】要抵扣,就不能取充值发票!必须取得通行费发票(征税发票)!

政府还贷道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各省税务局监制,左上角不标识“通行费”字样,税率打印“不征税”。适用于政府还贷的收费道路。货物编码应为“6**”的编码。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它是一项中央政府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常情况下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全部缴入地方国库。中国地大物博,也不排除个别地方会使用不征税发票。收取此类政府还贷道路通行费,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根据增值税链条抵扣原理,既然上游环节不曾纳税,下游环节就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的规定,自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第6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申报表填写栏次: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第九类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过渡期开具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根据财税〔〕90号的规定,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注意,取得发票必须是合并后新的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能是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财政票据是不能抵扣的。开始,过渡期结束。所有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桥、闸通行费发票暂时不变,暂不要求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货物编码、分类简称。继续有效。

桥、闸通行费发票抵扣税额=发票金额÷(1+5%)×5%

取得发票必须是合并后新的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能是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必是假票!

如果今后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货物编码、分类简称,那么江河等闸口通行费、桥梁通行费的分类简称是“经营租赁”。税率是9%,征收率是5%。

申报表填写栏次: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8b栏“其他”中。

第十类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提供的客票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在财税〔〕36号的服务注释中并没有单独的注释,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之内,水路、陆路和航空运输服务中均有。旅客运输服务,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交通工具(船、车、地铁、飞机等)将旅客从一个地方送达另一个地方,即空间位置的移动。

取得的客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然可以按照一般的抵扣办法抵扣,无需说明。只是可能有人会说有开具专票的吗?要索取,自然有,比如团体票要去开具一张专票,还是可以的。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可能许多人都不了解,就是地铁客票,对于购买月票(或者企业提供其他期限的乘坐票,如年票等)的,地铁运行企业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道,当然,一般是指定开票地点的,不会随地提供开具发票服务。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如果取得是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没有税额,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发票大家抵扣,抵扣程序要勾选确认: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发票抬头必须是单位的抬头(即使不要勾选确认的话)。

旅行社或网上订的飞机票,取得电子发票,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客运输”同时税率栏是9%/3%的,可以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的客票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则暂定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根据现行规定,电子发票与普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政策中规定暂定的执行标准,在没有宣布废止之前,就是一直有效,这个“暂”实际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长度限制,以下的几个抵扣方法也是如此,带了“暂按”。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则没有注明税额,金额视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大家注意登机牌是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定要去查询真伪,实务中很多机票代理机构用的假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比如价格800元的机票,为了多收钱,给您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价格是1800元,所以一定要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INDEX/HLFW/DZKPYZ/(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首页中部“电子客票验真”)

再给大家普及下客票上的字母含义:CNY即人民币、CN代表"民航发展基金"、YQ代表"燃油附加费"。客票行程单是不需要勾选认证,也就是没有360日限制,但是要求要单独复印一张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一起装订,原件作为报销凭证装订在相关凭证后面。

国税发〔〕54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高铁、普通火车、城际列车等),则没有注明税额,金额视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在实务中,铁路票据的具体式样和制作载体也是有所变化的,主要是推进实名制车票系统,实行无纸化通行,简化乘坐检票,减少纸质客票的浪费。

目前,对于高铁、城际列车等一般采用实名制乘坐,可以不取票凭身份证等有效的可以证明身份的凭证或信息乘坐。如部分试点城际列车可以凭支付宝刷脸通行,乘坐之后可以取得乘坐票据。对于未取票乘坐高铁的,可以在乘坐之后30日内到高铁站窗口补取票,也可以在自动取票机上自主取票(乘坐后补取票,自动取票机上许多地方不能实行,可以在窗口现场补取,但补取只能一次。自助机之所以不能,主要是许多中小城市的自助机还没有更新换代,不具备事后补打功能,大城市基本已经是具备补打功能的新型自助机)。另外,对于乘坐结束之前遗失已经提取的车票的,可以在乘坐出站之前向乘务员申请补办等有效途径。

目前,对于绿皮车存在不记名车票的情形。取得这种不记名车票的,根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车票也是不能挂失的。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则没有注明税额,金额视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对于长途快客、游轮等许多陆路车辆也实行了实名制购票,但对于普通城市公交车没有记名客票,就不得抵扣。对于乘坐出租车时当场取得的没有记名的发票(基本是卷式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除航空、铁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也基本没有集中统一的客票电子信息。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仅有一小部分客票已采取实名购票并可以从客票上获取旅客身份信息。更重要的一点是,以公路、水路运输单位,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还有一部分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因为财税36号文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因此,受票方仅凭拿到的客票,无法得知开票方如何交的税,自己可以扣多少。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先对其他客运统一暂按3%抵扣,待下一步将相关客运票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之后,再实现凭增值税发票据实抵扣。

注:除填写单位名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可用于抵扣外,其它国内旅客服务应是实名制购票的车票或行程单,即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或行程单。意味着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加了4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注:“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根据跨境适用零税率政策规定,将旅客从境内运入境外和从境外运入境内属于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规定的,运输纳税人可以按照零税率政策执行,也可以放弃零税率政策选择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规定,对于未取得相关资质的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当然,近期对于资质的行政许可有取消的,可以对应新的政策处理。

之所以要提及国际运输服务的基本政策,主要是可以对客票抵扣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允许抵扣的客票仅限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即取得的国际客票不在此列。

不过有一味是可以使用的,别走入误区,以为“禁药”:一般我们在货物上对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多数视为出口,但是提供服务并不如此,也就是不是以关境来判断,而是以国境来判断,属于国内客票。港澳台属于我国国境之内,但赋予特殊的政策,也是税收处理上的一贯政策。

允许客票抵扣是一项普惠性政策,是利好,但也需要注意正确使用,注意风险:一是增值税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二是其他票据需要符合乘坐行业的规定票据。三是票据需要是实名制,不记名的不可以抵扣。四是对于名为团队建设,视为游玩的福利性活动的客票应不予抵扣。五是对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也是需要注意,当然事后也是恐怕谁也搞不清了。六是只能是国内的客票才可以的。

最重要的呛人点是:可以抵扣的客票是记名的,也就是存在行动轨迹可查的特点,报销和抵扣时还是需要考虑周全,与相关的业务相配套。如果实名人员不是本单位的或者相关佐证资料证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就存在税收风险,应当引起注意。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及解读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情形

销售方

购进方(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抵扣9%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抵扣9%

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

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9%

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税率10%,开具专用发票

抵扣9%

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征收率3%,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抵扣9%

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

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抵扣9%

进口农产品

不征税

进口时,按9%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9%

注:

特殊情况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具体参见本教材《财税学习在路上之“22”税费基本知识及实务》章节。

2、不动产抵扣进项税

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内容:“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①抵扣时间: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

来以一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8月,我收到一张不动产发票,我公司新修建房屋取得的施工方的工程款发票,其中金额是2330097.09,税额是69902.9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 )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张发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233009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941.75(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40%)

贷:应付账款 2400000

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及附表5的内容。

附表5:

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照规定,这张发票符合抵扣规定,69902.91全额填写到次栏次。

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期抵扣的60%填写到次栏次,税额为41941.75。

第6列自动生成,为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下期会自动转入到期初去。

附表2:略

以上内容就是第一期抵扣60%的记账和申报表填写。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扣税凭证是指的认证月,13个月含认证当月。

接下来就是按照规定,在13个月后抵扣40%的部分,第一次抵扣是8月,13个月后就是的8月,这里算是含这个8月的,所以是8月再抵扣。

账务处理

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4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40%)

申报表同样需要填写附表2和附表5,主表都是自动生成,这里不一一展示。

一次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规定: 一、自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在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4月所属期起,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月1日起,“纳税人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及解读规定:

1.截至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

我们接着上边例子来看,问题关键来了,但是新政策规定取消分期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我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就可以把剩下40%进项税转进来抵扣了,这个事情也就此终结了。

那么上面抵扣40%那部分的过程就没有了,按照新规定,我会在4月进行这样的账务处理,同时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4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40%)

截至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他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注意:

申报表从5月1日开始,也就是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用的申报表就取消了附表5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而为什么取消分期抵扣,新申报表附表2还保留了本期用于构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一栏呢?这个仅仅是一个统计数据罢了,它本身不计入12栏的抵扣合计数据,其数据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3、加计抵减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明确规定:自4月1日至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里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4月至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对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销售额占比不是以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确定是否为加计抵减纳税人。)

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两个条件一个提醒:设立起3个月(不是登记一般纳税人之日起3个月)、销售额占比仍须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超过50%。特别提醒:按照商事改革规定,设立之日应是指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且金三系统设立之日也是营业执照核发之日)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注:加计抵减政策是动态管理的(如税率3档不并2档,乐观地认为是暂时的),以上年度销售额是否符合规定为判断依据,此时,又回归到会计年度)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注:抵减期限暂定为“4月1日至12月31日”,各企业财务人员应进行数据分析,确保优惠应享尽享)

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这也是遵循了WTO公平贸易原则,防止引发出口补贴的质疑而做出的政策安排。因此,关于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也就是计算公式中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总的来看,只要是在国内环节,可计算加计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都是可以计算加计的。但是,如果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则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既有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论是退税的还是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具体的操作原则是,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则应按照39号公告中的计算公式,以出口和内销的销售额比例分劈进项税额,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加计抵减。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根据前述财部39号公告及其配套的税总14号公告要求,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同时,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举例说明:某纳税人4月至3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应勾选“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应栏次。

(3)《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因此,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声明中的行业分类与财税【】36号文印发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并不完全一致。适用加计抵减范围的要求来自增值税文件中销售服务的有关规定,而声明书在勾选所属行业时引入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比如:

1、在现代服务的细分类别中,财税【】36号文区分为九个细目,但是在申明书中的现代服务业仅涉及前七项,不涉及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而且还悄悄地将租赁服务缩小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现代服务第一项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在声明书中被放到了生活服务业。项目看上去特别像全面营改增试点的之前的财税【】106号文对应税服务的表述。

2、现代服务第一项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在声明书中被放到了生活服务业。

3、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中涉及不动产出租的部分也被划分至生活服务业。

4、生活服务的表述变动更大。文化服务被文学艺术业替代、医疗服务被卫生替代。居民日常服务被表中第9小项居民服务业取代。

5、现代服务中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也被划分至声明书的生活服务业。

(七)几点政策口径问题

1、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对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1月设立,但在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按照现行规定,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5、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6、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本文资料来源网络,老李根据具体情况整理、修改、添加、删除整理而成,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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