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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史——二十六 西班牙的殖民专制统治与行政制度(上)

时间:2021-08-02 18: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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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史——二十六 西班牙的殖民专制统治与行政制度(上)

自拉丁美洲被征服,到19世纪代拉丁美洲爆发战争建立民族独立国家为止,整个300年间,是属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统治时期。这是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主义者对拉丁美洲人民和资源进行最大限度奴役和掠夺的时期,同时也是拉丁美洲人民对殖民主义者进行反奴役和反掠夺的英勇斗争时期。

西班牙殖民帝国极盛时期的领土面积达到1054万平方公里,超过古罗马帝国的两倍,是西方近代史上第一个最大的殖民国家。它和葡萄牙殖民主义者征服拉丁美洲的最大欲望,是为以王室为首的大贵族与大商业资本家谋夺财富。从征服一开始,殖民主义者即采取了极端野蛮的抢劫方式,攫取了在他们看来一切有足够价值的东西。但这种早期的直接掠夺方式,并未能完全满足西、葡统治者和殖民冒险者的贪欲。为了进一步搜刮拉丁美洲的人民和资源,他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宗教统治机构,实行了长达300年的殖民统治。

西班牙的殖民专制统治与行政制度(上)

对殖民地的统治组织形式与剥削方法,往往是同殖民主义者本身的社会性质和政治经济制度分不开的。16世纪到18世纪末叶,西班牙还是一个专制政体的封建和重商主义的国家,因而他的殖民政策和统治方式,也打上了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和重商主义的烙印。

在征服和开拓初期,西班牙王室对殖民地的的巨大财富和重要意义还不十分了解,还缺少这种统治经验,不愿意也不可能多从国库拨款进行殖民活动,所以对殖民地征服者的干涉不多,征服者可以享受颇大程度的自主。当时,征服者的部队,一般由他们自己设法筹款组织,王室只处于赞助地位,所以这种军队完全由他们自己指挥,并不属于王室军队系统。他们夺取的财物也归他们自己支配,王室只征收其中的一部分(通常是1/5)。征服者事先与国王订有合同,详细载明了征服者在征服地区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与王室的关系。

哥伦布于1492年4月17日与伊萨伯拉及斐迪南在圣大非所订的协议书,就是这类合同的第一个例子。该协议一方面肯定,西班牙国王是尚未发现的土地的宗主和统治者,西班牙王室对一切新发现土地有不可缺少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规定,王室赐给哥伦布海军司令和最高总督职位,以统治他所发现的地区,他的继承者和后嗣也被允许拥有这个爵位的一切优先权和特权,他还可以在所辖地区指派官吏,并从该区掠得的一切财富内抽出1/10归自己使用。这就是说,协议书给予“发现者”的权利是很大的。以后,巴尔沃亚、科尔特斯和皮萨罗等,都援用这一先例,成为各自征服地区的阿德兰塔多。

“阿德兰塔多”是西班牙王室在美洲探险与开拓时期所加给那些征服者的一种称号,主要盛行于16世纪20—30年代。它是从西班牙国内在与摩尔人作战时所实施的一种制度抄袭而来的。这种称号,最早可能于1497年授予巴托罗梅·哥伦布,以后大约共有30人拥有过这种称号。在名义上,阿德兰塔多是一种终身职,甚至其子孙也能继承,但实际上,大多数阿德兰塔多只能在几年或者稍多一点时期内维持其地位和权力。他们大多数死于同印第安人的战斗中,或者死与相互之间的争夺,或者其权力和地位后来又被王室剥夺。

阿德兰塔多的权力极大,在他所统治和控制的地区以内,一切行政、军事、宗教和司法大权,都归他掌握。他对西班牙王室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服从而已。如一位西班牙大臣在视察这些地区以后曾说:“我觉得,你们(指阿德兰塔多)在力图叫印第安人除你们以外,既不承认别的神,也不承认别的君主。”拉斯·卡萨斯在一封上卡洛斯一世即查理一世的书上也说:“他们(阿德兰塔多)想望在这些或那些省份中夺取最高统治权”。由此可见,早期征服者的地位,不是被征服地区的钦任长官而是这个地区的封建领主或半独立的土皇帝。

随着殖民地区域的不断扩大,随着殖民地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西班牙王室对殖民地的统治方式和政策也不断演变。王室了解殖民地的重要性以后,为了防止殖民地征服者因权力过大而引起分裂趋势,便不再容忍他们据地自雄的半独立局面了。在这种情况下,王室过去与征服者所签订的协议书,便变成了一种障碍,妨害王室增强直接支配殖民地财产的权力。王室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和训令,采取恩威并用的办法,逐步削减征服者的权利,以加强王室在殖民地的统治地位。

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于1571年9月给“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这儿所指的是西印度)颁发了一个训令,明确指出美洲殖民地在西班牙帝国中的地位及其政治组织的原则。训令中说:“由于印度等地和卡斯蒂尔等王国属于同一国王,所以他们的法律和政府形式应该做到尽量相同。我们的委员为印度等地制定各种法律和制度时,应该以卡斯蒂尔和莱昂王国的法律和制度做标准。如果因这些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必要做某些变动时,也只能在卡斯蒂尔和莱昂王国原有式样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加以变换。”

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

这个训令表面上规定,美洲各殖民地与西班牙国内卡斯蒂尔和莱昂等王国具有同等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是共戴一个国王。实际上菲利普二世的目的是:①不把美洲殖民地划为西班牙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作为王室的私人产业。这样,国王对各殖民地就不但有宗主权,而且有财产权。他是殖民地经济上的唯一所有主,政治上的唯一最高首脑,殖民地的一切设施,必须听从他个人的命令。②对美洲各殖民地的统治,必须按照西班牙国内的统治方式。要把西班牙封建专制王国所具有的中央集权制和一切条例,全都搬到殖民地来。同时还要结合具体情况,把“白种”殖民者残酷压榨“有色”居民的特有办法,补充进去。西班牙美洲殖民地300年间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宗教方面的组织,就是按照这个原则逐步建立起来的。

西班牙的殖民统治机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无所不包的庞大官僚行政系统,是属于一种中央集权的政府机关等级制。从帝国的最高首脑——王室——一直到殖民地的每个基层区域,都设有相应的行政组织和管理人员。它不是一下子就建立起来的,而是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形成的。这种统治机构分为两套行政组织,在国内是“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设在首都马德里的宫廷内,每周集会三次,国王可以在任何时候亲自主持会议。在殖民地则采取总督制。

还在1493年5月,当哥伦布第一次航行回来后不久,伊萨伯拉女王就任命卡斯蒂尔政府的大臣丰塞卡一方面协助哥伦布从事第二次航行的准备工作,一方面联系和处理有关新发现地区所发生的事务。1504年,由于这类工作日益增多,王室又为丰塞卡增设了秘书和助手。1524年8月1日,国王卡洛斯一世公布法令,正式成立“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专门主持管理美洲殖民地事务,并任命洛艾萨为这一最高专门机构的第一任主席。“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的成员最初为4个或5个,至1700年,已增至18或19个,其中有主席、大法官、参议员、首席检察官、书记、神甫、法警、会计、财务官、史学家、宇宙学家、数学家、地图学家以及世界现状学者等。

这个机构在组织上已同帝国政府其他行政机构分离,不受帝国政府的控制,只对国王本人负责。这种做法是同把殖民地看成王室私产的观点一致的。从此以后,“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就成为美洲各殖民地的最高发号施令之所。它的权力极大,涉及殖民地的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军事、商业和教会等各个方面。凡是制定政策、颁布法令与训令、委派官员、审核财政收入、审理重要案件等,都经它办理。它当然要遵照国王个人的意志行事,一切都以王室的利益为依据,一切都得经过国王批准。西班牙帝国的首相都对它无权过问。所以当时曾流行一句俗语:“国王是殖民地的绝对宗主,而"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则是国王的喉舌”。“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存在了300年,直至1834年各殖民地建立独立国家时才被取消。

“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为了巩固王室对殖民地的统治,先后颁布了一些列法令。至1635年,这些法令已达40万条以上;1681年,西班牙把它们精简为6400条,编成《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法律汇编》。这一汇编后来成为英、法、荷制定殖民法令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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