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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指南 (试行)

时间:2019-12-25 13: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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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指南 (试行)

包头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指南

(试行)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参保失业人员

注意啦!

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下稳就业、保民生工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防失业、促就业”功能,现将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指南告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

通过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服务网厅(http://106.74.0.244:8081/personlogin)进行申领。详细失业保险网上申领操作流程见《包头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操作手册(试行)》。

(三)失业待遇享受标准

1、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单位:年、月)

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2、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取暖期发放取暖补贴。如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以持缴费税票,随时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返还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

(1)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2)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累计缴费满且男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二者兼有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28%。

(4)农牧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4、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按照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8%。

(2)大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代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代缴。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丧葬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费,按照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予以补贴。

(2)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领取抚恤金的标准

以死者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抚恤金。供养1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贴;供养2人,一次性给予12个月补贴;供养3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贴。

6、取暖期发放取暖补贴标准

取暖期:每年第一、第四季度,每月80元

7、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一)适用对象

自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发放标准

第1-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继续按规定标准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超出24个月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申领方式

无需个人提供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通过内部数据核查直接办理。

三、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

(一)申领条件

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5月至12月,对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网厅(http://106.74.0.244:8081/personlogin)进行申请,无需提供资料。

(三)发放标准1.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我市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2.符合条件的失业农牧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照我市城镇低保标准发放,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750元/月。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无需个人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

五、业务受理机构及咨询电话

1、业务受理和政策咨询

以上业务均由市失业保险中心受理。办理过程中如有政策咨询或其他问题,请拨打市、各旗县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电话咨询。

包头市各旗县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及联系电话

序号

经办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1

市失业保险中心

李硕

0472-6169351

九原区建华南路劳动大厦二楼

2

东河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曹宇翔

0472-6180058

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与西脑包南二道巷交叉口东南100米

3

青山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陈曦

0472-3616078

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与钢铁大街交叉口南200米市民大厅

4

昆区就业服务局

失业保险股

张元平

0472-5990241

昆区黄河大街与丰盈道交叉口西50米

5

九原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王红梅

0472-6168917

九原区广场西街50米

九原区市民大厅

6

高新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于立洋

0472-5255603

稀土高新区腾飞大街滨河大厦

7

石拐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马玉飞

0472-2730905

石拐区康庄大道东90米

8

固阳县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白强

0472-8125120

固阳县金山镇广场南路与文德街交叉口(郁秀小区西南角)

9

达茂旗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塔娜

0472-8428159

达茂旗百灵庙镇创业大厦

(吉穆斯泰酒店旁)

10

土右旗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云慧超

0472-8882273

土默特右旗民生大楼政务大厅

11

白云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刘晓雪

0472-8516289

白云鄂博矿区稀土路12号

(百灵道西侧铁矿电视台南)

2、监督电话

市失业保险中心电话:0472-6169306

市就业服务局监督核查科电话:0472-6169702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电话:0472-6169996

附件:《包头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操作手册(试行)》

包头市就业服务局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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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自:就业包头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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