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人可通过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服务网厅(http://106.74.0.244:8081/personlogin)进行申领。详细失业保险网上申领操作流程见《包头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操作手册(试行)》。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取暖期发放取暖补贴。如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以持缴费税票,随时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返还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满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二者兼有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28%。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包头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按照包头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8%。
大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代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