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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如何融资

时间:2022-02-23 06: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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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如何融资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各参与机构应明确职 责范围并切实履行。

发起人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主体。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体,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主体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 12 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天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二)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按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本金等资金;

(四)履行资金到账确认职责;

(五)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人持续经营的,发起人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交易文件应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做出必要的安排,应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发行载体】发行载体可以由发起人自身担任,也可以由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北金所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

(以下简称特定目的载体)担任。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中介机构包

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资产服务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

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信用增进

机构、认证机构及交易结构中需要的其他机构。业务开展中,相

关交易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定中介机构,并对各中介机构履行的

职责进行约定。中介机构需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

业务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承销机构】主承销商是指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

划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

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

以及对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

展尽职调查;

(二)按照本操作指引及北金所相关规则提交备案挂牌文件;

(三)按照约定组织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和发行;

(四)按照北金所相关规则开展信息披露及后续管理工作;

(五)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承销商资格及相关要求参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

计划业务指引》及相关规定执行,北金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

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

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应收账款债权融资

计划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

(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本金等资金;

(五)履行资金到账确认职责,并对付息兑付计划安排及资

金划转等事项负责;

(六)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

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

以由发起人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

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约定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划付;

(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

信息;

(四)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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