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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人关心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问题?官方答案来了

时间:2022-11-12 2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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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人关心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问题?官方答案来了

近期

针对大家关心的春节延长假期

工资支付问题、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隔离期间

工资支付问题等

下文为你作了详细解答

01

问: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从事工资发放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无法返岗,造成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拖欠工资?

答:《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不视为“拖欠工资”。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企业应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02

问: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03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疫情防控期间加班时间不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即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视为违法。

04

问: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通知不受疫情隔离限制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限制的职工返岗工作,职工拒绝返岗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通知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回企业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复工。对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及时主动向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复工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企业已经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耐心劝导职工,让职工消除顾虑按期返岗复工。对经劝导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05

问:因学校、幼儿园延迟开学,对企业职工复工后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的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答:对于疫情期间企业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问题,职工可以向企业反映,经与企业协商后,可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轮休、调休等方式解决。

06

问: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续签的,能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履行法定的民主程序按期续签集体合同的,可以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及时续签集体合同,原集体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新一轮集体合同期限的起始之日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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