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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诉讼中责任侵权和保险合同能否同诉?

时间:2021-02-16 14: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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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诉讼中责任侵权和保险合同能否同诉?

【案情】

3月17日,司机穆某驾驶晋H号牌半挂车,行至山西省五台县境内省道310线97KM处时,与司机赵某驾驶的冀F号牌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五台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穆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晋H号牌半挂车损经评估为14万余元。

另,穆某驾驶的晋H号牌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忻州分公司)处投有车损险、冀F号牌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兴和支公司(以下简称兴和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因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穆某将兴和支公司及忻州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和支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交强险及30%商业险部分,由忻州分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剩余70%部分。

【问题】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本案诉讼程序不合法,要么穆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兴和支公司,要么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忻州分公司。而保险合同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诉讼中处理。

那么,穆某能否在同一起诉讼中同时起诉两个保险公司呢?法院又会以什么案由审理呢?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那么,对“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应如何理解?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是从肇事车的角度而是应从受害人的角度去确认,当致害人有数人时,只要受害人能够确认致害方中至少有一位两险齐全,受害人就有权在同一案中,将所有涉案保险人都告上。这样可减少受害人讼累,便民利民。

对于,法院会以什么案由审理呢?

刘星教授认为,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11号)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故此,本案应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判】

12月6日,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晋H号牌半挂车损先由兴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0%;其余70%车损由忻州分公司赔偿。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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