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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要点解读

时间:2020-01-08 09: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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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要点解读

紧随其后,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试行)》),为雄安新区建设这个“千年大计”再添动力。

作为全国现代经济的新引擎,雄安新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创新之处,既为各地招投标行业的革新树立了标杆,也为全国建筑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下文将就《办法(试行)》的主要亮点予以梳理和探讨。

1

电子招标投标

为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办法(试行)》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并鼓励社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第四十八条)。

上述两则条款从流程和系统角度推动了电子招投标制度的建立。与此同时,《办法(试行)》还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第二十条)。这更是依托电子核验技术推动招投标工作自线下至线上、自局部电子化到全流程电子化的升级。

此外,招投标工作的电子化还能够为投标人串标行为的识别提供借鉴,《办法(试行)》明确: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2

鼓励技术创新

围绕雄安新区今后发展的三大亮点——绿色、创新和智能,为避免交通拥堵、高楼林立、公共服务不足等“大城市病”的出现,《办法(试行)》积极在招投标活动中引进了创新技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七条);2)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第十七条第三款)。

为保证新技术的落实,《办法(试行)》还就技术合同的履行明确: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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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工程总承包

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办法(试行)》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雄安新区工程总承包制度的施行范围与规范:1)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第十三条);2)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第十四条)。

前者贯彻“生态是前提,创新是第一动力”理念,率先在应用了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绿色科技的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这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中强调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相一致,并添加了超低能耗建筑这一类目。

后者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联合体承包,强化了“E(设计)→EPC”、“C(施工)→EPC”这两种工程总承包发展方式。

4

革新工程监理

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即由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来监控工程质量。然而监理却无法起到有效的质量监控作用——建筑业苦监理乱象久矣,此次《办法(试行)》也重点革新了工程监理行业:1)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第二十三条第二款);2)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前者接轨国际,强调以工程全过程咨询取代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后者则提出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来监控工程质量以代替工程监理行业,所引入的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及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这一先进做法也是一些国家在面临工程质量问题时提出的解决方法,如法国于1979年开始实施的工程内在缺陷保险制度。我国也于印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此次《办法(试行)》对于工程质量保险的重申,势必将颠覆积弊已久的监理行业。

5

加快信用建设

围绕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办法(试行)》从信用评价和信用应用两个维度提出了建设方案。

信用评价:评价对象而言,《办法(试行)》强调要依托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第五十一条)。评价内容而言,《办法(试行)》在第四十六和四十七条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信用应用:经济角度而言,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第二十条第二款)。市场角度而言,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对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与投标(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此外,“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两次招标失败,且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以及“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等的最新提出,也将为建设管理指明方向:简政放权,数字转型;质量为先,信用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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