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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时间:2020-09-30 2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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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业务办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分为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和可同步办理事项。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是指在审批流程某一阶段内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可同时并联办理的事项;可同步办理事项是指跨越审批流程多个阶段,内容相对独立,且可同步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公共服务等事项均要进驻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施纳入联合审批平台线上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遵循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未纳入流程、清单、指南的环节、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域,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进联合审批平台的应用。

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推进部门和联合审批平台的建设部门,对联合审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推进各部门业务系统与联合审批平台的数据对接,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对平台运行、窗口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规划和国土业务主管部门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联合方案审定、多测合一)的牵头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制订(修订)阶段牵头协调办法、实施细则,提供本阶段事项办理的业务指导、跟踪、督办工作,落实阶段内审批事项的业务办理、协调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发展改革、人防、气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沈阳供电公司、燃气集团、水务集团是阶段并联办理事项的协同审批部门,负责本级业务办理和下级业务指导、协调,配合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涉及本部门事项的意见回复工作。

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房产、安全生产、民族宗教、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可同步办理事项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事项的申报材料审核、电子材料录入、受理办结、批准文件送达等工作。

第三章窗口设置

第九条咨询服务窗口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设置,负责为项目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办事流程咨询、办事要件一次性告知、申报过程引导、网上申报指导、项目信息补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以下简称“项目代码”)获取、事项一次征求、超期预警项目监控、项目审批跟踪问询,以及项目单位、审批部门的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采集等工作。

第十条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由阶段牵头部门设置,负责本阶段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引导、阶段事项征求以及材料受理、信息录入、批文送达,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咨询、引导以及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受理确认、审批办结、批文送达,对本阶段超期预警项目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综合受理窗口由可同步办理事项的审批部门设置,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咨询、引导以及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受理确认、审批办结和批文送达,按规定给出涉及本部门业务的事项征求、方案联合审定、施工图联合审查及联合验收意见。

第四章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窗口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经策划生成进入联合审批平台的项目进行信息补全,为无项目代码的项目获取项目代码,并依据项目所适用流程,一次征求相关审批部门是否需要办理的意见,相关审批部门要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回复意见。

咨询服务窗口负责对未经策划生成直接进入联合审批平台的项目提供项目新建、信息录入、获取代码、事项征求等综合业务。

对前期策划生成意见已明确的内容,审批部门依此实施;确实存在问题的,经审批部门确认后,咨询服务窗口负责将该项目退回至策划生成平台重新生成。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报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或通过沈阳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zwfw.)进行网上申报。

现场申报。阶段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为阶段并联审批事项(涉及2个审批部门以上)提供统一收发件服务,工作人员即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所需电子申报材料全部录入联合审批平台并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启动联合审批工作。

网上申报。项目单位在沈阳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报信息,即启动审批计时。阶段综合受理窗口要对阶段性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对电子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审查合格后通过平台将信息推送至相关阶段审批部门;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对同步办理事项申报信息进行项目信息确认,并对电子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或补正的决定。

项目单位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须加盖经认证的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及电子签名服务,由沈阳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支撑。

第十四条现场及网上申报信息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后,审批部门要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审批平台作出受理或补正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未予反馈的,默认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五条受理或审核过程中确需材料补正的,审批部门要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由受理窗口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后,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履行不予审批报告制的有关工作程序。

自补正材料通知书出具之时起,受理窗口可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暂停审批计时。受理窗口收到项目单位补正材料后,即时审核并将补正材料录入联合审批平台,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启动继续审批计时。

第十六条项目正式受理后,相关审批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将电子批准文件及时生成或上传至联合审批平台,并将纸质批准文件送至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由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件。

平台生成的电子批准文件须加盖经认证的审批部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由沈阳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支撑。

第十七条对只涉及单一部门办理的事项,由该部门综合受理窗口提供受理服务。工作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电子材料录入联合审批平台,并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同步将电子批准文件生成或上传至联合审批平台。

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同时涉及市、区县(市)两级审批权限的,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阶段综合受理窗口均要按照项目单位申报意愿提供受理服务。电子申报材料由受理窗口通过联合审批平台推送至相关市、区县(市)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将电子批准文件上传至联合审批平台,由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件。

第十八条凡可通过告知承诺或材料容缺方式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在与项目单位线上或线下签订承诺书后,直接进入审批实施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论。审批部门可通过联合审批平台直接查看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并可根据履行承诺情况给予项目单位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凡可通过联合审批平台获取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前置部门生成的电子批准文件和审验上传的材料,不得重复验证;凡需纸质材料存档备案的,由使用部门通过系统自行打印。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在联合审批平台上出具的意见,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任何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或已在平台出具意见的部门线下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上传到联合审批平台的电子申报材料和电子批准文件是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文件,审批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证电子申报材料和电子批准文件的完整、有效性,保障电子档案及时归集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

审批部门可按需调取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文件,使用中须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且不得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依法生成的电子批准文件、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优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凡进入联合审批平台的建设项目,建立审批前统一辅导的工作机制。根据项目单位需要,组织与审批部门见面会,现场解答政策咨询和疑难问题;建立线上工作交流群,及时响应项目单位的合理需求。

第二十四条凡进入联合审批平台超过1个月未开始办理审批业务或完成上一阶段审批超过1个月未继续办理审批业务的项目,咨询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并会同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相关情况及时记录在联合审批平台。

第二十五条凡列入年度全市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指导项目单位准备材料,协助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帮助解决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所需服务,直至全部审批手续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对口审批部门负责为项目单位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进度进行全程跟踪,请示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尽快出具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每月至少开展1次申报培训会议或项目单位座谈会议,及时解读相关政策,指导项目单位申报,主动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善和优化流程设计及平台运行。

第六章协调会商

第二十八条审批部门在受理或审核过程中,认为已申报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受理或批准条件的,实行不予审批报告制度,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

(一)可通过补正材料达到受理或批准条件的,经项目单位同意,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期间,审批暂停计时,审批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帮助和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相关材料,直至重新启动审批。

(二)在明确需补正材料后,项目单位仍存在异议的,于2个工作日内提请启动协调会商机制。

(三)因政策调整、自然条件改变、部门间意见分歧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审批进程的,于2个工作日内提请启动协调会商机制。

第二十九条对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综合窗口或审批部门要提请启动协调会商机制,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

(一)属于本部门内部事务的,由该部门明确的内设审批牵头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协调会商,协调结果报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无效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

(二)属于并联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该阶段牵头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协调结果报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无效的,报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再次组织协调会商。

(三)属于涉及多个审批阶段、牵头审批部门协调无效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协调无效的,提请本级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解决。

(四)属于同时涉及市、区县(市)两级审批权限的,由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协调无效的,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解决。

(五)属于重大改革问题的,提请召开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解决。

第三十条对暂不具备申报条件,但可预期性较强、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重大、重点社会投资类项目,项目单位可凭市政府会议纪要、专题协调会议纪要替代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审批部门可先行实施审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相关审批流程、清单、指南以及审批实施过程和结果等信息,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联合审批平台与国家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国家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监管平台、沈阳市正风肃纪大数据平台实时联通,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内部监督,重点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进行有效问责。审批部门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予问责。

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的;

(二)不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的;

(三)未落实市政府会议或专题协调会商会议决定的;

(四)未按规定流程、清单、指南开展审批业务的;

(五)擅自调整审批权限和事项设定的;

(六)事项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未使用联合审批平台,厅外审批或线下办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审批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按承诺时限完成本环节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在联合审批平台回复相关征求意见的;

(三)未履行综合岗位职责的;

(四)未履行不予审批报告制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以外其他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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