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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3-24 18: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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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8月14日

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各族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久拖不验、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违法问题;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市长樊新和为组长的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

三、整治重点和范围

按照国家、自治区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和范围:

(一)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沿河流域隐患排查。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成空军油料转运站临时围堰防渗工程和乌拉泊水源地牧民搬迁等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2.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沿河流域周边实施全面排查,掌握水源地周边和沿河流域周边的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和环保措施执行情况等。严厉查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养殖、组织进行旅游和其它危害水体的活动。对于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私自建设和违规建设的各类违法企业一律关停。

3.加大对沿河流域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排放及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特别是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擅自停运在线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环境守法等情况。

3.对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进行排查,取缔各类违法加工企业。严厉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向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等农业用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行为。

(三)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执行环保 “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废水排放去向;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依法予以淘汰关闭。

(五)加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力度,严查并纠正“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久拖不验”等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1.加大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久拖不验”等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小炼油”、“小炼铁”、“小塑料”等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环保手续、未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办理环保手续但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未按限期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3.对辖区内所有已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久拖不验、试生产期限已满但未经验收或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环保验收的违法生产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职责分工

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市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负责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对依法取缔和关停的违法企业,电业部门负责对其停止生产用电供应;水业部门负责对其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

各区(县)按照要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及日常执法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8月20日前,各区(县)、各相关单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一11月5日)。

各区(县)、各相关单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小炼油”、“小炼铁”、“小塑料”等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重点污染减排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各区(县)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6日一10日)

各区(县)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及时召开动员会议,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集体联动、市民广泛参与、媒体共同合作的工作格局,建立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较大,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以及奖惩措施,切实将督办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市监察部门将加大对各区(县)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因查处不力或虚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评选各种环保荣誉称号时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时一律否决,并对该辖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四)营造工作氛围。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跟踪报道、媒体曝光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区(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12369环境热线电话,引导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报送专项行动信息,每周四将本辖区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

(六)纳入年终考核。各区(县)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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