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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22 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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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五日

佳木斯市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城区居民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黑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黑环办〔〕57号)精神,我市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环保模范城为目标,以迎省运会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开展蓝天碧水安静行动、居民居住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大气和噪声污染治理,加大松花江污染防治力度,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城区居民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居民居住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1、开展工业园区区域功能规划。按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要求,对工业园区和郊区进行功能区划,划定各类行业生产经营区域,对清理的“退城入园、退城入郊”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实施统一搬迁。

2、实施生产加工企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机械、塑钢、铝合金、铆焊、铁艺、喷漆、洗车、食品加工、畜禽养殖、汽车修理业等加工企业,解决由此类企业产生的废水、噪声、粉尘、振动、异味等环境污染扰民问题。取缔居民区内、铁路沿线和城区出口周边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厂店分离,居民区内只允许经营活动,严禁生产加工行为,6月30日前全部搬迁出上述区域,“退城入园、退城入郊”。对拒不整改、搬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实施“三废”污染治理。集中整治废品收购站,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企业,废机油产生、收集处置企业,取缔城区内、铁路沿线和城区出口周边的废品收购站、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企业、废机油收集处置企业,实施“退城入园、退城入郊”,6月30日前全部搬迁出上述区域。对违法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和擅自开工生产的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废机油收集处置企业,给予吊销执照、没收生产设备、断水断电、拆除违章建筑、强制关停等处理。产生废机油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废机油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4、实施医疗废物污染治理。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监管,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含诊所)进行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要求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随意倾倒,更不得进行买卖交易。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5、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综合整治。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环境监管,强化对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对超标排放或构成辐射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和整改,逾期未完成治理和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施行强制关停。

(二)实施“蓝天、碧水、安静”行动。

1、实施“蓝天工程”。取缔城市中心区内饭店散煤炉灶和浴池散煤锅炉,改用型煤锅炉或使用其它清洁燃料。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饭店、浴池,采取罚款、强制拆除散煤炉灶和锅炉、吊销执照、断水断电和关停等强制措施予以处理。对烟气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锅炉、窑炉及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给予行政处罚。取缔小锅炉房,对供热管网内的取暖锅炉一律实施并网改造。

2、实施“碧水工程”。对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11月30日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验收,集中整治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沿岸排污口,加强对重点涉水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强化地表水尤其是河流交界断面的监测,及时掌握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加强对再生造纸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强化重金属污染治理,依法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小炼油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电镀企业全部迁出市区,“退城入园、退城入郊”,择地重建。

3、实施“安静行动”。重点整治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各职能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将环保审批作为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开发单位要签订守法建设保证责任状,建筑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措施,禁止在晚22时至早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负责物料运输和房屋拆迁的单位,要加强管理,按要求严格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采取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措施、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违法超时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建筑开发施工单位,采取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拆除污染设施、吊销行政许可、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整治娱乐场所噪声、振动污染问题,要求娱乐场所切实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开门、开窗经营,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对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吊销行政许可、强制关停。

(三)强化对污染减排行业和污染治理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企业污水处理站、电厂脱硫装置和脱硫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废水、废气、噪声、扬尘、异味等污染治理情况,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整改情况。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暂缓其除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对各县(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不力的县(市)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佳木斯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战役指挥部。

总指 挥:张书滨 副市长

副总指挥:白耀光 市监察局局长

王 凯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李大庆 东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艳春 前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丁志强 向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郑昌辉 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司雅娟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陈纪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姜庭洲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庆武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杨克功 市司法局副局长

余瀚雪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孝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许跃春 市城乡建设局助理调研员

马胜春 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耿学松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赵云丽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岳森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 源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新军 市水务局副书记

赵 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文波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荆建军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立斌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全军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黄海军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于秋波 佳木斯电业局副局长

乔亚军 市银监局副局长

王新海 市供销联社副主任

常文兴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常文兴担任。

整治分4个区域进行:第一区域由东风区政府牵头;第二区域由前进区政府牵头;第三区域由向阳区政府牵头;第四区域由郊区政府牵头;责任部门分别派人配合各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建立举报机制,举报电话:环保热线12369。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面整治。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推进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县(市)要参照执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责任追究,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综合整治的综合组织协调,牵头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牵头推进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在办事处、社区设置环保专(兼)职协理员,以社区为单位实施推进。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园区,设定各类被清理行业生产经营区域,并落实园区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推进“十一五”规划项目建设,保证按省政府规定时限全部投入运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协调电业部门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停电、断电。

市法制办:负责整顿工作的全面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和提供法律参谋、顾问等项服务。

市司法局:负责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各区设立环保协理员。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对未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未落实防尘措施的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验收、不予资质年检;负责取缔小锅炉房,对供热管网内的取暖锅炉实施并网改造。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牵头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开发许可证;对未经环保验收的项目,不予进行验收和办理预售房许可证。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退城入园”和“退城入郊”的规划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汽车修理厂实施行业管理,对未取得环保审批的不予办理资质许可。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整顿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查处“三废企业”违法经营活动。

市商务局:负责对废品收购站实施行业管理,吊销行政许可,督促企业“退城入园”。

市水务局:负责完善饮用水源应急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停止供水、封堵自备井。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企业的营业执照,查扣无照经营者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工地土石方运输扬尘的监管,防止污染周围环境,负责依法强制拆除环境违法单位的牌匾和违章建筑,清理逾期未搬迁单位留存的违法生产工具和物品。

市安监局:负责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对企业尾矿坝和危化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无事故。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废物未进行集中处置的个体珍所不予年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严把歌厅等娱乐场所审批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歌厅等娱乐场所不予审批、年检,吊销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歌厅等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吊销居民区内畜禽养殖户的养殖许可,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佳木斯电业局:负责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及拒不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实行停电、断电等措施。

市银监局: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后淘汰项目,以及被列入环保部门环境管理黑名单的单位不予贷款,已审批的停止发放。

市供销联社:牵头协调落实大型废旧资源回收中心建设。

(三)理顺机制,规范审批,长效管理。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理顺部门审批、验收程序和机制,在审批和验收上严格把关,各部门将环保审批和验收作为前置要件,对未经环保审批和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市区内纳入整顿行业的企业新建项目不予进行审批,实施长效管理,建立举报制度,杜绝污染反弹。

(四)强化考核,跟踪问效,营造氛围。

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战役指挥部将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不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将予以通报。实行联络员和周例会制度,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协调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例会研究部署工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增强市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为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

制定工作方案,印发整顿通告,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确定整顿对象,制定区域推进计划,制定审批和验收程序,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发布通告,全面启动整治工作。开展工业园区和郊区的功能区位规划,设定功能区并开展建设工作。

各县(市)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构,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动员、部署。8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文稿形式报送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战役指挥部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10月)。

各区的社区工作人员配合环保部门下达整顿通知,工商部门同步吊销营业执照,要求业主自行整改搬迁。自8月6日开始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违法排污单位,各区牵头,环保、城管、工商、电业、公安等部门派专人成立综合执法队伍,根据实际情况由电业部门实施断电,城管部门拆除牌匾、违章建筑,清理违法生产工具和物品,工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设备,强制实施关停。从市中心开始按计划、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区域推进。

各县(市)同步开展集中整顿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文稿形式报送废水、废气、噪声、扬尘、异味、居民区生产加工厂、“三废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7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文稿形式报送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整改情况;8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文稿形式报送枯水期检查情况。

(三)督查验收总结阶段(从11月开始)

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战役指挥部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总结报告,于12月5日前报送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战役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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