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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卫健委发文 严查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这些行为!

时间:2018-12-20 03: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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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卫健委发文 严查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这些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红包 将 坚决惩处

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 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对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及时通报, 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要在区域内、系统内通报。

03

严厉打击收取回扣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检查和打击以下行为: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

2) 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

3) 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

4)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

5)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

6)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04

对 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 进行约谈、查处

重点开展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

各区卫生健康委、 各医疗机构要对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建立约谈、查处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05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内医药产品违规营销行为

医疗机构应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06

重点检查整治“保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 等领域

启动民营医院管理年专项行动,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 重点检查和整治“保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精神、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出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

07

严厉打击假借学术会议 等进行利益输送

严厉打击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允许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医商交往,建立健全双方交往合作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08

贯彻“九不准” 等情况纳入考核、晋升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等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与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

各区卫生健康委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处理,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要加强药品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治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引导和约束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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