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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精神病患者杀人和自杀事件 谈精神卫生法和强制医疗制度

时间:2022-06-18 05: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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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精神病患者杀人和自杀事件 谈精神卫生法和强制医疗制度

从两起精神病患者杀人和自杀事件,谈精神卫生法和强制医疗制度 -09-21 06:59:21 身边的刑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思维方式多元化及社会竞争、生活压力不断增大,精神疾病的发病人数呈现逐年递增趋势,某些精神疾病与违法犯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这类精神病患者往往由于幻听幻视、被害妄想等症状的支配而出现暴力、凶杀等暴力性犯罪。大量实证数据表明,不同的精神疾病表现的行为倾向不同,如抑郁症患者大多有自杀倾向,精神分裂症患者大多有暴力伤害他人倾向,当然也不尽然。春季是精神疾病高发季节,每年这个季节都会有原因不明的随意杀人事件见之于各媒体,这些事件中所谓报复社会的极少,大多都是精神疾病患者发病所为,因此,加强对精神病者和疑似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治疗刻不容缓。以下笔者结合最近连续发生的两起疑似精神病患者杀人及自杀事件,谈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及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

【事件一】 5月6日12时30分许,济南天桥区堤口庄北段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万某于12月至7月,先后六次到山东省精神卫生医院就医。5月6日上午,万某与其母亲吵架后,到某商店购买购买菜刀,于12时30分许窜至天桥区堤口庄北段一胡同内,持刀砍伤两名受害人,其中一名六岁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正在全力抢救中。

【事件二】 5月6日12时30分左右,吴某从自家居住的小区跳楼身亡。据了解,吴某出事前,系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员工,家属称其生前多次表示手上项目过多,经鉴定系抑制症自杀特征。

两起事件非常巧合的几乎发生在同一时间,一起为随意杀伤他人的行为,另一起为自杀行为,两起事件发生的时间及特征符合精神疾病发病规律。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就是指针对自身的自杀自伤自残行为,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针对该类行为采取自愿治疗的方式,医疗机构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可对其采取入院治疗措施;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就是随意杀死杀伤他人的行为,针对该类行为采取非自愿治疗措施,实践中也称为子“武疯子”,此类事件由于尚构不成刑事案件,一般当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由于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公安机关也只能将其送入就近的精神卫生医院进行临时性约束治疗,由于涉及到费用等问题,监护人不久会要求行为人出院,自行监护。当这样病人致他人人身伤害及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时,就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最终经司法鉴定,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制度是由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约束治疗的制度。

《刑法》第18条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法》的保障制度,是针对《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规定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当该类病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时,按《精神卫生法》采取非自愿医疗,当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时,则实行强制医疗。

据统计,我国目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患者已多达一亿人,差不多第十个人当中就有一个精神方面的问题的人,并且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该类患者也会随之增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该类人群的有效管控,将会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

徒法不足以自行 我国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的,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诸方面作出了规定。当前,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已基本纳入医保,各地公立及私立精神精神卫生医疗收治了大量的精神病患者,大都存在一床难求的局面,大量民办精神卫生医院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立医院收治力不足的现象,对于精神病患者者的治疗和管控起到了积极作用,防止这些人流落于社会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当然,这些措施的采取,在全国来说并不均衡,相对发达地区无论从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到位,管控得相对就好一些,要让法真正得到实施尚需相关部门严格执法。

有必要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严格的属地管辖原则 按日常生活习惯来说,一个村或一个社区或某一居民楼,有一位精神病患者,人们基本都非常清楚是谁家的、精神状态如何、是否有伤人毁物的行为可能等,无论是社区、公安的管理都不会有太大难度,作为居民自身的防范也存在障碍。问题是,这些人一旦脱离原地,脱离有效监管,一方面这些人的生活能力不足,极易造成疾病加重或复发;另一方面,对于人们的防控带来极大难度,因为,这些人非发病状态,可能看来与常人无异,一旦发病极易造成伤人毁物事件,并且这些人杀伤他人时,具有随意性、不可控性等特点,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事件,细数近年发生的砍杀幼儿园孩子、学生等事件,大都带有流窜作案的影子。如某市强制医疗所收治的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外地流窜至本市,因发病而发生的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案件。

观念导致轻症成病,最终难以治愈 现实中,每个人或多或少都存在或曾经有过精神心理方面的问题,一旦遇上这样的心理状况,往往羞于启齿,怕别人笑话自已,不会把心里的困惑说出来,更不会到相关精神心理卫生医院就诊,日积月累,当自已不能有效说服自己的时候,病症会就日益加重,家人即使发生亲人近期的反常举动,也不会甚至不好意思认为这是精神心理方面出问题了,更不会劝其就治。现实中,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即使被确诊患有精神病的患者,也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疾病。

结语:精神疾病发病初期是容易治愈的,如果不及时进行系统治疗,病情一旦出现多次反复,治愈难度极大,甚至需要终身依靠药物维持,因此,对于有心理问题的人来说,一旦遇到问题,自已难以说服自已,走不过这道坎时,就应该及时就医,通过必要的心理辅导,很容易走出心里的困境。否则,日积月累,轻症成病,给自己、家人及社会带来的是更加严重的伤害。同时,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尚需调动监护人、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力量,切实让基于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控制度得以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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