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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执法目录发布,联合惩戒,严重者吊销执业资格!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内容整理如下:
严查医疗机构内严打3种行为
No.1
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目录》显示,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No.2
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骗保”一直是打击的重点,本次《目录》再次提到,要严打骗保,并明确了处罚标准。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No.3
虚报医药价格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个人出现这2种行为将被处罚
No.1
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行为
《目录》称,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对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No.2
骗取医疗救助金等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对医疗机构、人员
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目录显示,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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