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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活”与“稳” 推进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

时间:2020-01-22 12: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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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活”与“稳” 推进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

兼顾“活”与“稳”,推进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 -04-29 22:41 来源: 和讯名家

陈永伟

经济观察报专栏作家、《比较》研究部主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曾指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兼顾“活”与“稳”,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中,平衡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是当前金融工作中必须重视的问题。近年来,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推动之下,金融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主体、新模式、新现象不断涌现,这在为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能的金融风险。在这种背景下,要实现“活”、“稳”兼顾,就必须先对当前出现的各种新事物的本质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政策。

在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新事物中,金融互联网平台是最需要值得重视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主体,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一方面活跃了金融市场,极大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因此,理解金融互联网平台的本质、了解其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展现状

对于金融互联网平台,目前还没有明确、公认的定义。但大致上,它可以被定义为用户(如买方和卖方)之间交换金融产品、服务和信息等的虚拟网络空间。

自基于电商场景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平台——支付宝诞生以来,我国的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就十分迅速。截至,我国金融互联网平台目前用户总数超过10亿,居全球第一。这些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拓展了我国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的空白点,让整个金融市场变得更加活跃。通过发展金融科技和新型商业模式,它们有效提升了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效率。

根据产生源头和发展路径的不同,可以将现有的金融互联网平台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金融互联网平台是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化的产物。在新技术的推动之下,一些传统金融中介从单一或综合金融业务出发,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线上获客、大数据风控能力,发展支付、理财、信贷、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而形成了金融互联网平台。根据原先业务、规模等性质的不同,由传统金融机构发展出的金融互联网平台又表现出了不同的特征。

首先,一些在零售银行领域具有优势的股份制银行,利用金融科技打造自己的金融互联网平台。这样形成的金融互联网平台通常是多元化、综合化的。近年来,工农中建等传统大银行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其次,一些传统银行尝试开放银行模式,通过搭建“银银平台”等方式引入更多业务场景,实现了B2B2C的平台化模式。例如,兴业银行(601166)依托子公司兴业数金探索第三方开放银行平台的建设,帮助平台上的合作银行对接更多的行业服务场景。

再次,城商行等中小银行,近年也通过与互联网民营银行、互联网小贷公司合作,发展线上获客和大数据风控能力,利用资金成本优势发展“联合放贷”等创新业务,并借此探索平台模式。

第二类是由大型互联网企业建立的综合性金融互联网平台。这类金融互联网平台依托电商、社交、出行、生活服务等领域的大型互联网平台逐步发展而来。在发展金融业务之前,它们往往在某个垂直领域解决了用户痛点,在发展模式和商业模式上获得了成功,并聚集起了数千万甚至数亿用户。

例如,基于阿里巴巴电商场景的支付宝,从起初的电商担保开始,后独立发展为提供移动支付、小微贷款、理财、保险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蚂蚁金服。基于社交平台QQ和微信,腾讯金融利用用户高频使用优势,从发红包场景进入移动支付领域,后来发展为覆盖移动支付、理财、保险、银行、小贷等业务的大型金融互联网平台。

这类金融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服务有三个特点:一是结合生态体系的场景,满足长尾用户和小微企业的真实金融服务需求;二是依托场景和大数据技术提高风控的有效性;三是充分发挥平台网络效应,快速突破用户临界点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有效降低了成本。

第三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平台。这类平台通常从细分领域的单一互联网金融业务(例如贷款)出发,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匹配优势逐步实现平台化发展。这类平台聚合海量碎片化金融服务供需信息,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交易成本。

,几乎和美国网贷平台鼻祖LendingClub同时起步的中国第一家金融信息中介平台(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之后,我国类似模式的网贷平台纷纷上线。然而,由于我国早期对这类平台缺少必要的监管措施和准入门槛,导致包括P2P在内的网贷平台最多时高达5000多家,行业发展良莠不齐,出现了大量以创新为名实施互联网传销、诈骗的伪劣金融平台。这为和大量此类平台发生系列“爆雷”事件埋下隐忧。

二、当前金融互联网平台存在的问题

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崛起,在激活了金融市场、优化了资源配置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可能的问题,这给“稳”金融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1、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带来了一些新型的金融风险,这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

首先,由于平台融资渠道多、用户大,因此不少人担忧在经济下行等特定情形下,它们可能会加剧金融风险的传染,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其次,金融互联网平台降低了信贷标准,而基于大数据和AI的信贷在经济下行时可能会剧烈收缩,这让人怀疑它们可能会增强经济的顺周期性。再次,也有人担忧,金融科技平台如果发生网络安全(断网、黑客攻击等)事件,可能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出现危机。

2、金融互联网平台可能带来的垄断也引起了不少人的忧虑。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金融互联网平台通常具有规模大、市场份额高等特性,这让不少人感到了忧虑。根据传统的经济学知识,规模大、市场份额高的“垄断”企业通常具有更高的市场支配力量。企业利用这些市场支配力量,就可能损害竞争、对消费者的福利产生危害。

3、部分伪劣“互联网金融”损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利益,导致正规金融互联网平台面临社会怀疑和严厉的监管政策。

近些年来,部分非法金融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从事不法行为。6月以来,国内P2P网贷行业又出现了一波规模大、范围广的“爆雷”违约潮,长期积压的行业痼疾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其中,也有一部分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是由“劣”互联网金融导致,一些科技、安全能力不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了和能力不匹配的涉众金融活动。“伪劣互联网金融”既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社会口碑、信誉度大幅受损,也在一定程度上让持牌经营、合法经营的金融互联网平台企业受到拖累,带来“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全行业整顿。

4、由于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极为迅速,而现有监管方式则明显滞后,这导致了监管体系与现实发展的不匹配。

首先,当前对金融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理念,仍沿用传统金融监管的思维方式和框架,这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其次,传统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线下经营模式设计的,这也不适合金融互联网平台以线上为主的经营模式。再次,目前金融科技的发展十分迅速,而与之相比,监管科技的发展则相对落后。

三、关于促进我国金融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的建议

金融互联网平台是一个新事物。对于这种新事物,我们应当辩证地加以看待,既要看到它在搞活金融市场、提升金融市场效率方面可能起到的作用,也要看到它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而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则更要兼顾“活”与“稳”,在积极促进其发展的同时,尽可能抑制、避免各种风险。具体来说,以下几方面工作是值得重视的。

1、应当清楚认识金融互联网平台的风险本质,在平衡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的关系的基础上,大力支持金融互联网平台深入发展。

诚然,金融互联网平台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新风险,但总体来说,这些风险都是局部的、可控的,而不是系统性、不可控的。因此,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因为有了风险就限制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而应该在平衡好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

首先,鉴于我国金融互联网数家头部平台从未发生重大风险,实际上风险较低的现实,监管部门应当继续深入观察这些平台风险特征和运行情况,避免过早将其认定为系统重要金融机构,也避免按照银行监管方式要求这些平台缴纳同样资本金比例,制定更符合实际的适配监管规则,在顶层设计上支持其更快、更深入发展。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入英国、新加坡等国行之有效的监管沙箱制度,允许金融科技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试验。

2、应当为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金融互联网平台慎用竞争政策工具。

在数字经济时代,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大量的大型科技平台企业,这是一种新型经济现象。政策制定者应当对这一新型经济现象展开深入理论研究,避免采用传统经济学思维简单看待。应当认识到,由于动态竞争、跨界竞争等一系列约束的存在,规模大、市场份额高等特征并不意味着平台是垄断的、低效率的。因此,对于金融互联网平台,应当慎用反垄断等竞争政策工具。与此同时,从维护平台竞争力角度看,还应该避免行政强制性地要求完全开放,应鼓励企业自主开放。

3、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从技术、安全等多个维度筑好行业准入门槛,严惩伪劣“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行为。

针对近年频频出现的伪劣“互联网金融”以金融创新的名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建议监管部门一手从技术、安全、自有资金等多个维度筑牢行业准入门槛;一手与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从经济、刑罚方面严惩非法金融发起者、参与者。

针对全国各地近年兴起的新型类金融机构较高的出险率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对行业采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风险高低确定不同的监管等级,在监管上宽严相济,并根据实际风险演变进行动态调整。

4、应当区分金融互联网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建立适配性强的新型监管体系。

首先,监管部门在未来监管中,应当对金融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给予适当考虑,在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上将其与传统的线下金融中介区别开来。其次,在监管实践中,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应当更多地采取适配性更强的监管方式。再次,针对部分监管部门的监管科技能力不足问题,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和领先科技企业积极合作,建设、加强监管科技能力,利用先进金融科技手段管理新型类金融机构,监测并实时发现、预警、防范和化解新型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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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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