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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高管必须要负责 限薪之外追回薪酬

时间:2021-06-08 0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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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高管必须要负责 限薪之外追回薪酬

7月30日,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除调整达标条件外,另一项比较重要的修订,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高管层的责任,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要限制并追回相关责任高管薪酬。

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仍在使用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对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的监管措施中提及,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其中,监管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必须采取的措施中包含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等措施。

近年来,保险公司高管薪酬一直备受外界关注。公开数据显示,有15位上市险企董监高的税前薪酬超过500万元。其中7位高管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上,8位在500-1000万元之间。

据业内人士透露,上市公司高管的报酬水平与经营业绩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与企业规模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高管薪酬作为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一直为监管重视。

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保险公司薪酬总体水平增长幅度不应高于公司效益增长,高管人员薪酬水平要和员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并将制定相关规定。

,吴定富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中强调,保险公司内控监管方面要进一步强化高管人员责任。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加强任职资格管理,提高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督促公司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审计监督,对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控有效性进行审计。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从限制高管薪资到追回薪酬,意味着监管对保险公司内控风险管理的要求愈加严格。将偿付能力与高管薪酬挂钩的做法,意在明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同时,确保高管合规履职。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范辉 李自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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