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
01
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02
强制措施的特点
有权采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的临时措施;
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仅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03
强制措施的体系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人的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04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派生出的三个子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衡量性原则